第四十九章967案件开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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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967案件开庭

原告:听清楚了。

审: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原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现在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原告刘翠英,状告被告人袁井元于2023年5月11日,在原告刘翠英家中,违背原告本人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对原告进行殴打,撕扯,造成严重伤害,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被告人袁井元的强奸行为,并依法对原告实施相应的赔偿,宣读完毕。

审:原告对起诉状所述外,有无补充陈述。

原告:没有。

审:现在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被告袁井元,否认原告刘翠英所陈述的犯罪事实,承认2023年5月11日晚上10点20分去过原告家中,但鉴于一些事实因素,于当日晚上10点40分离开原告家中,否认对原告造成的一切伤害,答辩完毕。

审:被告对答辩状外,有无补充陈述。

被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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