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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8月11日 出席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会议讨论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刑法大纲、诉讼程序通则、犯人改造暂行条例和公司法草案。
7月27日 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作《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主要内容是:1.关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问题;2.关于认识法律本质的问题;3.关于建立人民司法制度问题;4.关于刑法、民法政策中几个观点问题;5.重要的问题在善于学习。此报告后于10月10~19日修改定稿。
在这个报告中,王明在谈到关于犯人劳动性质问题时说:犯人的劳动同一般公民的劳动具有性质的不同。公民(包括广大群众)的劳动,是谋生的手段,在共产主义阶段是生活的第一乐趣。而犯人的劳动则不同。它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体现对他们在改造中的惩罚,即劳动惩罚论是犯人劳动区别于一般公民劳动的性质所在(大意)。有的学者评论说:“这样说来,劳动因人而异的具有两重属性,即对公民是谋手生段,对犯人是劳动惩罚。这是不对的。”“是主观教条主义认识论的反映,是离开马克思《资本主义》的科学论断所产生的主观歪曲。”[164]
在这个报告中,王明还谈到学习苏联的检察制度、工作方法和作风。他说:“人民检察机关,不仅在任务和组织制度方面,应当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来学习苏联检察制度的经验;而且要在检察工作方法、作风和方式上,也学习苏联检察人员的精神。《日日夜夜》小说里所叙述的一个苏联军事检察员在斯大林格勒前线上艰苦地进行工作的情形,应该成为我们检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学习的范例。”[165]
王明后来还写了一个《“关于目前司法工作几个问题”报告提出意见之解答》,主要内容是:1.有关法律问题;2.关于司法制度问题;3.关于创造新的司法制度问题;4.关于反对旧法律问题;5.关于审判问题。后面还谈了如下几个观点:(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问题;(2)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问题;(3)成份问题;(4)公私兼顾、劳资两利问题;(5)婚姻法的执行问题。
7月30日 接到中央办公厅27日发出的七届三中全会关于他的决定。[166]
夏 与苏联顾问苏打里柯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等到天津市和唐山视察夏季人民法院工作,改正了很多不正确的判决案件。[167]
8月17日 致信毛泽东并中央书记处说:
三中全会“关于王明同志的决定”,于七月底收到。由于从天津视察回来,又病了一天左右;刚起床,又适逢司法会议召开在即,催着要我赶写报告和突击几个司法法规草案初稿,因而从八月初又病到现在。昨今两日腹泻较轻,特将有关写声明书问题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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