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1/2)
上一章 言情中文网

本站不支持畅读模式,请关闭畅读服务,步骤:浏览器中——设置——关闭网页小说畅读服务。

第三十七节 唐 之 均 田

唐代初期之均田,大致承用隋制,唯女无丁称,均曰中女。授田之法,每丁男百亩,内八十亩为口分,廿亩为世业(即永业)。老男、笃疾、废疾各口分四十亩,寡妻妾各卅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黄、小、中、丁男子及老男、笃废疾、寡妻妾当户(即户主)者,各给永业廿亩。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通典》二)其田课植桑、榆、枣等,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唐律疏议》)

今将唐以前授田数目,作出一个比较简表:

略观上表,便知齐、隋之制,承袭后魏。北周授田,实际少于北齐[237]。唐制,女不给田(寡妻妾除外),比北周为近而更加缩减。陈氏《略论稿》强调唐制承北齐(见前府兵节),即此国政最重要之授田一项,已知其不然。

此外,魏制奴婢受田及桑(麻)田,人数无限,课各有差,北齐奴婢受田者以庶人六十至亲王三百人为限,限外不给田者不输,惟不给桑(麻)田,北周无明文,隋有仆隶半课之规定,疑同齐制,至唐而革除。又魏制,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连倍田为六十),齐六十亩,均限四牛,至周、隋而革。可见授田制度之宽紧,与人口增加为反比例,同时又表现自然环境、社会变化与制度统一之交互影响。在奴婢不给田一端,则可收限制蓄奴及促成放奴之效力。

从另一方面观之,则贵族富豪之蓄奴愈多,受田亦愈多,北齐虽有限制,然与贫农无奴者比,犹得以一人受六十人之田,其次,有牛者连本身计,受田又可当贫而无牛者之四倍。凡此,皆充分表露游牧民族之气味,与儒家“不患寡而患不均“及通过住国思想之“井田“理论,臭味迥异,前文谓北魏均田系替鲜卑族设想,于是可以再度证明。

授田、还田,以丁、老为准,然丁、老初无固定之年限,故其或升或降,对于田地之运用,饶有关系,兹表列北齐至唐广德之年龄升降表如次:

① 万国鼎《中国田制史》表列开元二十六年,三岁以下为黄,四至十五为小,十六至二十为中;(一七二—一七三页)按此实《六典》辑录旧令,对武德之制,并无变更,故从削去。

② 此据《通典》七及《新书》五一,同上《田制史》作二十三至五十七为丁,五十八以上为老,当误。

③ 森谷正己《中国社会经济史》称,隋时“露田,至六十六岁必须返还“,(一七二页)显是据北齐河清三年“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之规定。(《通典》二)但隋承齐制,绝非只字不改(例如齐十五已下为小,隋十岁已下为小),《隋书》二四明言“六十为老乃免“,可见森谷之言,纯是误解。

首须注意者,魏制十五已能受田,又是替北族年力早强者打算之一证。北齐骤提高三岁,显因其对政府施行有碍,不得不变。自是而后,凡有更革(隋炀一次除外),无非以抬高受田年龄、降低退田年龄为一贯政策,由北魏起至广德止,丁龄计升高十岁,又由北齐起至广德止,老龄降低十岁,总差乃至廿岁,其为人口增加之映响,于事甚明。王永兴曾强调隋唐徭役负担比齐周减轻了三年,(一九五六年八月三十日《光明日报》)但吾人亦要明白受田同时却迟了三岁,于人民还不见得有利。

授田多寡,又有宽、狭乡之别(宽乡之名始北齐);田多可以足给者曰宽,否则为狭,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业工商者宽乡亦减半授,狭乡不授。凡乡有余田,以给比乡,县、州亦如之。非宽乡不得限外更占田,占过限者罪自笞十起至徒一年止。(《唐律》)凡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先贫,后富;先无,后少。(同上)

授田之式,每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定户以仲年[238](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见《六典》)。岁十月,里正预造簿,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人对共给受。(《唐律》)新附之丁,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免课从役,秋、冬附则课、役俱免,盖计龄犹就足年伸算。

本站不支持畅读模式,请关闭畅读服务,步骤:浏览器中——设置——关闭网页小说畅读服务。

上一章 返回章节目录
耽美 我的书架 轻小说
大神级推荐: 国学| 名著| 诗歌散文| 传记| 文学| 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