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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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可顺带略述唐之法典。开元时计有律十二章,令二十七,格二十四篇(《敦煌掇琐》三载《金部格》,苏瓌有《刑部散颁格》,《通典》十著《屯田格》及《仓部格》,又一七○著《开元格》),式三十三篇(敦煌本存《水部式》,罗振玉云,永徽、垂拱、神龙、开元式凡四修)。永徽四年诏长孙无忌等撰《律疏》三十卷,内分笞刑五(十至五十),杖刑五(六十至一百),徒刑五(由一年起,递加半年,至三年止),流刑三(二千、二千五百、三千里),死刑二(绞、斩),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大抵《唐律》所影响,东至日本、高丽,南至安南,北至契丹云[178]。

自开元至大中,长安每日有条报记朝廷大事,传于各地(《可之集》十,但是否创自开元,无考),是为后世邸钞之始,亦即新闻纸之雏形。今考敦煌石室存开天间大事若干条,或署曰“开元天宝残史书“,王国维谓系“占家所用历以验祸福者“(《沙州文录补》),然日下不定“纪甲子名及所属五行“,王说非也。试细验其性质,显是条报之纂集。大抵当日条报只署月日不署年,又或略有残缺,后人纂集时随意隶之,故与史书前后差一载,如是则牴牾之故,极易明白,此一残册直是最古新闻纸之钞本矣。

第五十四节 散官、爵、勋及赐

唐制凡升转降黜,敕文除实职外,必兼叙其散官、封、勋、赐数项(无者不叙),兹以次述之。

甲、散官

亦曰散阶,贞观年定文、武入仕者皆带散位,谓之本品。列九品、三十阶之内者曰流内,否则为流外。文散官之叙阶及其名称如下:

晚唐授官虽滥,但劳考叙阶仍较严。阶之作用,最要在章服;旧官人服唯黄、紫二色,贞观四年,始诏三品已上服紫,四、五品绯,六、七品绿,八、九品青,妇人从夫之色(参《隋唐嘉话》、《旧·纪》三及《会要》三一),盖承北周之制(《辽史·仪卫志》)。高宗上元元年,又诏四品深绯,五品浅绯,六品深绿,七品浅绿,八品深青,九品浅青。盖服色视散官不视职官,故傅游艺以侍郎(正四)入相而著绿,张嘉贞为中书令而著绯。(《尚书故实》)

由上所言,知职官与散官之品级,常不能适相配合,凡此之类,皆于职官上冠一字以示之。贞观令以职高散卑者为“守“,职卑散高者为“行“,仍各带散位;欠一阶者为“兼“(古念反,与兼两事之“兼“读音不同),与当阶者皆解散官。永徽之后,行用颇乱,咸亨二年,始定散卑者一律称“守“。(《旧书》四二)

乙、爵

凡九等:一王,正一品。二郡王,三国公,均从一品。四郡公,正二品。五县公,从二品。六县侯,从三品。七县伯,正四品。八县子,正五品。九县男,从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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