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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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俗健悍,易于聚众滋事,自上年大加惩创之后,朕以为其风可以稍戢;乃现在此案人犯又有如许之多,可见该郡孤悬海外,距省遥远,政务废弛已久,非竭力整顿,难以绥辑。注331

在这种雷厉风行的气氛下,多次遭到申饬的闽省官员即使对于小规模的械斗也神经绷紧,决定予以严惩。福建巡抚雅德即呼应乾隆帝主张,针对“林淡案“指出:

查海外地方,岂容刁民肆行无忌?且彰化、诸罗二县,漳、泉匪徒械斗焚杀,甫经惩创,乃淡水复有焚抢杀命之事,实属愍不畏死,尤当严予重惩,以儆匪恶。注332

基于上述严刑峻法方针,“林淡案“的处置方式也完全仿效一年前的“彰化械斗案“,不但首犯被就地正法“枭示“,而且台湾道杨廷桦、淡水厅同知马鸣镳、北路协副将左瑛都因办案不力或是拖延甚久才禀报而遭到参革。注333特别是台湾道杨廷桦因据报后,没有“亲往督拿,上紧究办“,仅由同知马鸣镳自行查报,被“交部议处“,台湾道一职也于十一月十七日改由漳州知府李浚原接任。注334

不过,杨廷桦于十一月十二日已亲自到淡水厅查勘“林淡案“内垦埔情形,并于十二月七日上奏给乾隆帝。注335乾隆帝收到奏折之后,改变主意,以杨廷桦“在台湾年余,于该处情形自更熟悉“,而令其留台帮办,“实心出力,以赎前愆“注336。换言之,因林淡案被降调的杨廷桦,是以戴罪立功的身份,协助新任台湾镇总兵柴大纪继续处理善后事宜。这也造成他在日后的清厘划界上态度甚为积极,紫线图也比蓝线图更加正确和翔实。

“林淡案“的善后,除了首从42犯“从重定拟“及私相授受的番通事凤生因病故“免议“外,番阿生和汉佃则“各杖责二十板“,更重要的是纷争地的处分和重新配置问题。乾隆四十八年(1783)十一月,杨廷桦和北路协副将左瑛到乌树林至武陵埔一带界外地区现勘,发现“垦成田园,新旧不一“,勘丈共得547甲。注337对于这些土地的处置,如同过去一般,除了阿生自垦的马陵埔尾番园,仍由其耕管之外注338,不是入官,即列为禁地。乌树林隘仍“设乡勇二十名,以资防御“,其已垦田和未垦埔地,因“该处迫近生番“,于“崁顶隘寮下崁脚立界“,永行禁垦。至于安平镇(桃园平镇)至黍仔园一带,即今平镇乡、龙潭乡境及大溪镇内,原属于霄里社的偌大番地,不论已垦、未垦,均“附奏入官“,原垦佃成为官佃,或是“另行召佃“,“照例纳租,除完粮外,分别充公、赏番“注339。纷争地之外的安平镇等界外土地,此时一并入官,这是因为杨廷桦认为这些已垦或未垦田园,“给番殊觉太优,逐佃恐致失所“,因此采“仿照官庄之例,定额输租“,“不准番民私垦“注340。进言之,由于“林淡案“,原来霄里社所有的界外番地,都被充公入官,成为汉佃与乡勇械斗下最大的牺牲者。注341界外番地入官充公,似乎也变成清廷对番社连带惩罚的主要模式。至于汉佃,则仍维持其垦佃身份,只是由番业汉佃变成官庄之佃,变化的仅是业主权,耕作权并未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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