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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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垦区,除了前述入官的纠纷地之外,由南而北,分属于德化社、房里社、吞霄社、后垅社、日北社、中港社、竹堑社、霄里社、龟仑社、摆接社、秀朗社以及南港社、北港社等社番业。其中,中港社和霄里社分别有7笔和6笔,土地最多。也就是说,从后龙溪以北到盐水港之间的新垦区,纵贯苗栗造桥、竹南镇、头份以及新竹市地区,均属于中港社社域;大溪墘(桃园县杨梅镇)到尖山脚(龟山乡)之间界内土地,即包括杨梅镇、平镇市、八德市、大溪镇至龟山乡新垦区则属于霄里社社域。但是部分新垦区因范围较大,横跨数个番社传统领域,因此分属两社以上共有,如福安埔(三峡),为霄里、龟仑、摆接以及武湾四社共有;苑里坑为房里社和吞霄社、大姑嵌(桃园县大溪镇)和尖山脚属于霄里和龟仑两社共有;峰仔峙(新北市汐止区)则是南港社和北港社所有(表7)。

上述请垦地点,大多早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至四十九年(1784)之间已经陆续开垦。除了社番自耕之外,不少是汉人直接向番社请垦。此外,乾隆四十九年全面重新在沿边分配番社社域,确立番业,大多依据守隘或尊重原来番社领域原则来配置,但有时似乎有错置番社的现象。例如,汐止的保长坑,原来是峰仔峙社和塔塔攸社的传统领域注416,但是清厘时却归为南港社和北港社所有。换言之,乾隆四十九年清厘时沿边番社的配置状况,仍有待于古文书或其他文献相互参照,才能进一步了解和厘清其缘由或意义。乾隆四十九年提出的方案,是否在“林爽文事件“善后时完全落实,也必须透过各地逐一而细致地解图,才能解明。

五、结论

康熙末年以来,拓垦中的边区常常是台湾社会治安的死角。清廷因此采行封山划界政策,隔离生番与汉人。然而,番界的划定,并无法阻挡汉人与熟番越界拓垦。直至乾隆五十一年(1786)“林爽文事件“爆发之前,仍一再发生民、番纠纷和冲突,甚至酿成抗清的重大事件。

清初台湾地方官员为了化解边区的紧张和危机,不断采取清厘划界的措施以因应。乾隆一朝,即曾经画出红、蓝、紫以及绿色等四条番界,番界也不断向东边移动。因此,清厘划界虽然再度强调隔绝生番的隔离主义,却并非要处分越界开垦者,反而是承认既垦事实,将边缘模糊地带明确化,将界外新垦地全面纳入正式版图内。同时,每一次划界,也让在边区活动的民、番确立其土地所有权或垦耕权,由界外正式而合法地进入界内。边区拓垦显现的庞大利益,遂成为游民、隘丁及有力之士争相竞夺的场域,纷争不断。

乾隆四十八年,淡防厅即发生在番界守隘的乡勇与界外开垦的汉佃之间争垦仇杀的“林淡案“。尽管其只是地方小规模的械斗案,却在乾隆皇帝严厉查办的指示之下,闽浙总督富勒浑于翌年通令全台一厅四县进行清厘划界,而完成台湾西部第一条从南到北的紫线番界,绘制《台湾田园分别垦禁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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