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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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体制,一言以蔽之,就是将氏姓社会中各豪族依靠固有的世袭特权分散行使的对人民的统治,统一归由中央政府的集中权力来实施。过去视为固有世袭权的豪族统治地位,被重新赋予了律令国家的官僚地位,但是他们的世袭特权在律令制度的框架内几乎不加任何改变地得到了维持,因此,氏姓制度下的阶级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只是通过统治权向中央的集中,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民的统治力量。

在实行班田收授法后,人民虽然获得了一定数量的田地,但又被课以租、庸、调、劳役、兵役、高利贷等繁重的租税。其中虽有诸如收租和放高利贷等对农业收成的掠夺,但更沉重的负担则来自体力劳动对身体的直接奴役,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尽管普通民众拥有“公民““良民“的身份,但在他们身上并非看不到奴隶的性质。

良民的下面是贱民。贱民中还有私有奴婢,他们被视为财物,如同家畜那样被买卖,不过,在氏姓制社会的时代之后,他们所占的人口比率很低。因此,仅以有奴婢这样的贱民存在为理由而将律令社会定义为奴隶制社会应该是不妥当的。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仅有奴隶的存在,加之律令社会中主要的生产劳动力是由在国家权力驱使下的“公民“所承担的,这可以说就是一种奴隶制社会,当然,它有别于希腊、罗马等国的古典奴隶制。正如在后面将详细论述的那样,由律令国家的力量创造的文化达到了极高的水准。然而,这一绚烂文化财富的创造,只有在将人民大众置于等同于奴隶的地位、将大量的物资与劳力集中于中央政府这一律令制度的巨大权力和财力的前提下才成为了可能,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则无法理解其历史意义。

仅仅因为投入了集权和财力才达到的文化高度,随着集权的弱化而无以为继,这也是理所当然的。律令社会的文化无法朝着应有的方向稳步发展,进入下一个时期后不由分说地发生了方向上的显著改变。无疑,这不仅是律令文化,而且是所有缺乏广大人民大众支持的古代文化所无法摆脱的命运。

律令政府的威力得到最大程度发挥的是天武天皇和持统天皇的时代。进入八世纪,尽管不堪重负的人民奋起反抗,统治阶级面临严重危机和动摇的局面,但是,威胁统治阶级的新的阶级力量完全没有形成,并未构成对律令体制本身的威胁。朝廷仿造唐朝首都建设帝都,继持统天皇的藤原京之后,710年(和铜三年)平城奠都,无论是大规模建造宫殿,还是圣武天皇大兴土木建造国分寺、东大寺,尽管哪一项工程都面临巨大的困难,但归根结底都是在律令国家的强大实力下才得以实现的。

下面,我将考察从开始制定律令国家计划的圣德太子的时代到八世纪中期圣武天皇为止的律令时代前半期的佛教文化,思考这一时代的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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