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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讨价还价,台湾当局只得向美国的要求让步,但为了挽回“面子“,又要求美国同意不将美国有权否决国民党军对大陆采取军事行动的内容写入条约“正文“。美国同意了台方的这一请求,并决定由换文方式来表达。
1954年12月2日,叶公超与杜勒斯在华盛顿签署了美台《共同防御条约》。台湾“行政院长“俞鸿钧对条约签订发表声明称:这是台美合作的新成就。台湾“立法院“奉蒋介石令很快通过了此一条约。1955年2月9日,美国参议院以64票对6票的优势批准了此一条约。1955年3月在台北中山堂互换条约批准书,同日正式生效。
台美《共同防御条约》的签订,使蒋家小朝廷获得了美国的保护伞。条约共10款,要点如下:
(1)“缔约国将个别以自助及互助之方式,维持并发展其个别及集体之能力,以抵抗武装攻击,及由国外指挥之危害其领土完整与政治安定之共党颠覆活动“。
(2)“每一缔约国承认,对在西太平洋区域内任一缔约国之领土上之武装攻击即将危及其本身之和平与安全,兹并宣告将依其宪法程序采取行动“。
(3)缔约国所有“领土“等就“中华民国“而言,应指台湾与澎湖;就美利坚合众国而言,就指西太平洋区域在其管辖下之各岛屿领土。
(4)台湾当局同意美国在“台澎及其附近为其防卫所需要而部署美国陆海空军之权利“。
(5)本条约不影响台美在“联合国宪章下之权利义务“,“或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负之责任“。台北“中央社“1954年12月3日电。
台蒋《共同防御条约》不仅使蒋家小朝廷获得了美国的保护伞,而且使美国在台湾的驻军长期“合法“化了,从而给中美关系发展设置了重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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