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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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2月25日国

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并定于1947年12月25日实施。

该宪法仍然是以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为蓝本,但不是三权分立。

国民大会可以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国民大会和总统任期六年。总统可以连任一次。

总统权限:总统由国民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率全国海陆空军。总统公布法律、命令,需经行

政院长副署。总统根据法院议决行使缔结条约、宣战和媾和之权,宣布戒严,并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和复决权。总统依法任免文、

武官员、授予荣典。特殊情况时,总统可以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发布紧急命令,法令,做必要之处置。但一个月后,需经立法院追认

。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法令、命令,立即失效。

总统就职时,要向全国人民宣誓,表示:“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

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

总统之特权是:(一)提名行政院长人选,经立法院

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二)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但当立法院对重要决策不同意时,得以议决请行政院改变之,但行政院对立法院之

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才可以由立法院复议,否则,立法院便无可奈何。(三)“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

监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并命令之权。““司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掌握宪法和法律、命令之解

释,亦“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四)“考试院设院长,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五)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由监委互选。

但监院之审计长,得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由总统任命之。审计长,负责审计行政院之决算。

从以上之规定不难看出总

统掌握了宪法、法律、命令的解释权,三院提名权,否决立法院复议权。几乎完全不受宪法约束。这实质上是总统独裁制的宪法。因

为总统既可以解释法律、宪法,则立法院、国民大会、监察院,均形同虚设,无实质性作用了。

1947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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