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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年,管学大臣张百熙应诏上疏,建议朝廷创办官报控制舆论,以抵制民办报刊。他称报纸是“耳目“,上下、中外之间都靠报纸流通,“中国通商各埠,由民间自行办理者不下数十种“,“多不免乱是非而淆视听“。加上多数报纸设在租界,挂着洋旗,以清议的名义评论时局,“入人深而藏力固,听之不能,阻止不可,惟有由公家自设官报,诚使持论通而记事确,自足以收开通之效而广闻见之途。“这番话从反面印证了民办报刊在百年前在晚清中国的影响。他主张在“各省及有洋关设立等处“各设报馆一所,“并粗定报律:一、不得轻议宫廷;二、不得立论怪诞;三、不得有意攻讦;四、不得妄受贿赂“等。报馆未设,先定“报律“,这四个“不得“就是加在未来报纸头上的紧箍咒。
《无锡白话报》创刊号
这一年出版的《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公布了《大清律例》钳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款: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侯。被惑人不坐。不及众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
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亵嫚之词,刊刻传播者,内外各地方官,即时察拿,审非妖言惑众者,坐以不应重罪。
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官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页362。
所谓“妖书“、“妖言“等都不是法的概念,可以任意拿捏,全凭掌权者的好恶,名为“法律“,实际上无法可依,动不动就处“斩“,这是何等的严刑峻法!以言治罪,“偶语弃市“,自古皆然,堂而皇之写入“律例“恐自晚清始。
[记事]
12月21日,《清议报》在出了三年之后,因一场火灾而停刊。
1902年:呼唤“新民“
因为《新民丛报》和《大公报》的问世,1902年注定要成为百年言论史上值得记忆的一个年头。2月8日在日本横滨问世的《新民丛报》(半月刊),实际上算不上是康、梁所代表的维新派的机关刊物,经费由梁启超、冯紫珊等五人自行筹集,六股中梁启超一人就占了两股。他在创刊号告白中明确提出:“持论务极公平,不偏于一党派;不为灌夫骂座之语,以破坏中国者,咎非专在一人也;不为危险激烈之言,以导中国进步当以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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