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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了政府的形式、机构和限度,并且平衡少数派和多数派的利益。宪法的功能还不止于此。政治科学家不仅研究宪法写些什么,更要研究它实际做些什么。例如,美国宪法非常简短,很多东西都没有写出来。它的7条正文主要界定的是政府各部门的权力,第二十七条修正案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但也为解释留下了开放的空间。
相反,许多二战后独立的新兴国家采用了相当详尽的宪法。战后的日本宪法是1946年由美国占领军政府在5天内起草的,包括40条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生产就业的权利、适宜的生活水平、社会福利救济等,与美国宪法序言中的一般性价值“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务……公共福利……自由“形成鲜明的对比。德国宪法(基本法)的第一条也列举了一长串权利,不仅有基本权利和政治自由,还有社会和经济保障,包括对教育系统的国家监督和对经济的公共控制。
1988年的巴西宪法列举了很多权利——每周工作40小时、医疗和退休计划、最低工资、最高利率、环境保护,以及其他你能说得出来的——却是在困境中挣扎的巴西经济无力承担的。这些权利会阻碍必要的经济改革。很多人现在相信详尽的社会和经济权利不应该被写入宪法,它们应当从属于政令或市场的运作。权利无法实现成了新宪法的一个普遍现象,尽管宪法的起草者认为他们能够处理社会和经济问题。
英国可以用不成文的宪法来治理,尽管英国政府正在考虑起草一个成文的。美国实现了高度概括的宪法的功能。在这两个国家,宪法的详细内容是在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不断被充实的。但大多数新近成立的国家都致力于冗长的成文宪法,试图清楚地写下每一个细节。
比较研究 ◇ 变更宪法的危险
请注意不断变更宪法的国家,它是不稳定的标志并且意味着没有什么宪法扎根于人民的心灵。法国从大革命以来已经有过15部宪法,并非所有都付诸实践。巴西自1822年独立以来也有了7部宪法。铁托时代的南斯拉夫,每10年出台一部新宪法,每一部比上一部都更有问题。1963年南斯拉夫宪法规定立法机关实行五院制。对一国的最高法律进行如此连续不断的试验意味着没有一部宪法是确定的和合法的,这也是南斯拉夫在1991年流血分裂的原因之一。宪法太重要了,不能轻易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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