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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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高法院第一次裁定第二条修正案中“携带武器的权利“是个人的权利。关于这一点的争议性已经产生并将持续存在。1939年,法院在美国诉米勒(United States v. Miller)一案中反对运输短柄猎枪,全国范围内的法官以米勒为先例来限制枪支所有权。但在2008年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中,法院裁定特区严格的枪支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二条修正案。(美国法院判决标题中的斜体部分为原告和被告的名字。)

美国开国元勋们希望防止任何由常备军带来的集权现象的发生。因此,宪法的“民兵条款“设想美国的国防在很大程度上握在“民兵“手中,它能使权力分散在各州和民兵成员当中。为支持这一点,《权利法案》的第二条修正案(1791年通过)写道:“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基于公民防卫的民兵概念从来没有什么重大收获(各州都不想花这个钱),联邦政府接管了主要的防卫任务。

但是除民兵外,个人有拥有枪支的权利吗?自由主义者及枪支管制倡导者声称没有这种权利,只有民兵享有枪支拥有权。相应地,各州和市可控制枪支所有权。例如,哥伦比亚特区在1976宣布私人持有枪支违法,但保守派指控上述决定违宪。海勒最高法院裁决家庭用于防卫的手枪合法,这立即变成了当地的法律,全国步枪协会立即提起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反驳类似法律。

海勒为拖延了数年的第二条修正案的诸多问题提供了机会。它意味着美国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自行拥有任何枪支吗?在家庭之外可以吗?隐瞒可以吗?机关枪?霰弹枪?警用弹药?恐怖嫌疑人和疯狂的年轻人呢?或者各州及市仍有权采取合理限制吗?米勒和海勒的例子表明为回应新情况及具体案件经历了两个世纪的宪法将被重新解释。

关键概念 ◇ 权利是什么?

“权利“从何而来?是天生的还是人为的?经典思想家们——包括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把“天赋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天赋表示的是上帝的旨意,这并不难理解。你立刻而且本能地知道用飞机撞击大楼是错误的。生命和自由是天赋的,因此政府只有为了善的目的才能剥夺人们的这些权利。人权可以用消极的“免于……的自由“来概括阐明,这也就是托马斯·杰斐逊最关心的,免于各式各样的暴政。

公民权的概念更新一些而且处于更高的层次,它随着现代民主的产生而产生,因为公民需要言论和投票的自由。它们不像人权那样是不言而喻的。出版自由应该是公民权而不是人权,尽管两者有重叠的地方。那些被剥夺公民权——比如组织反对党的权利——的人很快也会发现他们会被独裁政权关起来。在美国,平等机会成为主要的公民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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