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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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级别是美国最高法院,包括一位首席法官和8位助理法官。它只负责较低级的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的申诉案件。如果一个州的最高法院宣布某一部联邦法律违宪,则该案件必定会提交到联邦最高法院。与上诉法院不同,联邦最高法院不必审理提交的每一个案件,只审理其中的一小部分。只有涉及基本的宪法问题、条约或重大的联邦问题时,联邦最高法院才会审理案件。由于美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上,所以法院的裁决就是全国适用的法律。

州法院系统 50个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并且这些法院系统处理国家90%的法律业务。它们处理的案件大多是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总体说来,州审判法院负责县一级的事务,对其范围内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有最初的管辖权。在农村,治安法官处理小事件。在城市,治安法院或警察法院做同样的事。这些当地法院没有陪审团(严重案件交由州法院审理),所处的惩罚以罚款或短期监禁为主。

关键概念 ◇ 普通法与法典法

英国的普通法始于3~5世纪占领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逊族的日耳曼人的部落法。该法强调自由权和平等,基于早期审判的判决先例发展而来,因此被称为“判例法“。1066年征服英格兰的诺曼人认为当地法律的分散阻碍了国家治理的统一性,于是建立了中央法院使当地的法律系统化,并制定了全英国适用的普通法。他们还增加了新内容,如陪审团。

为进行有效的审判,英国的法官和法庭必须能够做到即席发挥。大多数法官受过教会教育,非常熟悉教会法。因此,当皇家法律不足以审判案件时,法官会运用教会法来进行审判。如果还不能断案,法官就会根据自己的正常感觉和英国人的普遍实践来作出判断。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普通法成为罗马法、教会法和英国传统习俗的混合物。

普通法有三个明显特征。第一,它是判例法。也就是说它基于个别的法律决定而不是一个完整的法规法典。第二,普通法由司法判决形成,有极大灵活性。法官可以重新解释或修改以前的规定和原则,以适应新的情况。第三,普通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遵循先例或判决先例原则(“让决定成立“)。因为没有两个案例是完全相同的,法官可以指出不同打破先例。通过这种方式,普通法保留了巨大的灵活性。17世纪,议会崛起,成为主导机构,成文法补充和取代了普通法。今天,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成文法总是优先。

普通法虽然重要性下降,但是在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许多原英国殖民地仍有影响力。许多法令是旧普通法的正式条例。普通法塑造了英国社会和政治的发展,并将独特的政治习惯传播到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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