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节(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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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创作于宋代之后的小说与戏剧,讲的都是衙内欺男霸女的故事,且均以宋朝为背景。其影响所及,便为衙内群体定型,以至现在人们一看到“衙内“二字,会自然而然地浮现出一个仗势欺民、恃强凌弱的恶少形象,并以为宋朝是盛产这类恶衙内的时代。但溯本追源,“衙内“在宋代并无特别的褒贬含义,只因为唐、五代时,藩镇多以子弟充任“衙内都指挥使“、“衙内都虞侯“等亲卫官,宋人出于习惯,便将官宦子弟唤作“衙内“,就如称“王孙“、“公子“,并非特指骄横的“官二代“。衙内作为无恶不作的人物形象,是从元杂剧开始才频频亮相的,这显然是元朝文人借古讽今,以宋朝衙内影射当时的权贵。

如果我们看宋代的正史、宋人的笔记,而不是看后世的小说与戏剧,便可以发现,宋朝的“官二代“当然并非全是“高衙内“那般的人物,如北宋范仲淹的子孙,便贤才辈出。历史上高俅的三个儿子,也谈不上臭名昭著,因为史料中找不到他们作恶的故事,如果真的劣迹斑斑,应该是难逃史笔的。宋朝的恶衙内现象,也不可能比其他任何时代的严重,如元代的“旧臣勋阀“子弟有世袭官职的特权,“权豪势要之家“甚至可以“打死人不偿命“;清后期的八旗子弟也差不多成了“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之辈的代名词,这类群体性的“官二代“现象,都是宋代所没有的。

事实上,宋人在约束“官二代“胡作非为方面的做法,即使不能说“最可称道“,至少也是可圈可点的。对“官二代“的约束机制,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道德、风俗的“软约束“,一是法律、制度的“硬约束“。

我们先来说“软约束“。所谓“软约束“,主要表现为家庭与社会究竟以怎么样的价值观去塑造官宦子弟的心智。

宋代的士大夫家庭很重视培养子孙的品行。了解中国家训史的朋友应该知道,家训发展到宋代时出现了一个显著的繁荣期,许多我们现在熟知的宋朝士大夫,都留下了家训。如范仲淹有《义庄规矩》,司马光有《家范》,包拯有《家训》,黄庭坚有《家戒》,袁采有《袁氏世范》,陆游有《放翁家训》,赵鼎有《家训笔录》,朱熹有《家训》,陆九韶有《居家制用》,叶梦得有《石林家训》,等等。

宋代士大夫家训不仅数量多,从内容看,也值得称道,很注重对家人的品德教化,包括告诫官宦子弟不可骄横。我们今日翻阅这些家训,会发现古人的家教思想并非都是过时的“封建伦理“,而是蕴含着普世、永恒的价值。没有一条家训会是教导后人做坏事的,都是告诫家人要做好人,行好事。试举两例:包拯的家训很简单,全文只有一句话:“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在宗法时代,“开除家籍“无疑是非常严厉的惩罚,所以老包这条家训的约束力是非同小可的。包拯的子孙到底也没有辱没祖宗,其子包绶、其孙包永年都居官清正,留有廉声。

袁采的家训则以细致入微见长,如在“子孙勿得败祖德“条中,他列举了官宦子弟不肖的种种危害:“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凌人;侵害善良,则多致饰词以妄讼“,最后必“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简言之,官宦子弟不肖,后果要比富家子弟不肖严重得多。所以袁采告诫说,后世当家之人,要特别注意子孙做出不肖之事,“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宋代士大夫重家训,并非无因。一个深刻的历史背景是,汉唐时代的门阀世族到了宋代已经烟消云散,政治不再被世族垄断,而是以科举的方式向全民开放,“取士不问世家“。虽说宋朝还保留着“恩荫“之制,但科考已是取士的主流。据统计,两宋141位宰相中,可考为“官二代“的有62人,其中53人正儿八经是科考出身,占85%,只有9人靠恩荫得官。绝大多数的官宦子弟必须跟平民子弟竞争,而且,按宋朝科举制度,“食禄之家,有登第者,礼部具姓名以闻,令复试之“,即“官二代“如果科举及第,还得复试一次。要求比平民更严格。总之,宋代社会呈现出“贫富无定势“的上下流动特点,这是之前的时代所不具备的。也就是说,宋朝的士大夫家庭有更深切的危机感,如果子孙不肖,便会在竞争中被淘汰。黄庭坚曾亲见“衣冠世族金珠满堂“,不数年间,已呈“废田不耕,空囷不给“的败相,又数年,整个家族就完全败落了,“有缧绁于公庭者,有荷担而倦于行路者(招惹官司、流落街头)“。所以黄庭坚作《家戒》,“以为吾族之鉴“。

另一个历史背景则是,宋朝“以儒立国,而儒道之振独优于前代“,家训的兴起与儒家的复兴是同步的,儒家相信“教化行而风俗美“,重视对社会风气的培养。宋代士大夫家训表现出来的“修身—齐家“思想,与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相互响应,进而促成了一种敦厚的风俗。一个人(包括“官二代“)处于这样的风俗中,会感受到无形的压力,不致于做出太出格、太丢人的事情。我们肯定想象不出范仲淹、司马光的子孙敢像小说杂剧中的“高衙内“那样肆无忌惮,公然在闹市欺男霸女。即使法律不管,也丢不起那个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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