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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误会发生后,罗振玉带着爱女孝纯先行返津。王国维虽至为难堪,但仍认为只是一种暂时现象。所以,他在妥善处理潜明丧事的同时,又尽其所能为安排好长媳未来的生活,办了两件事:首先是立嗣。由于潜明无后,决定将次子高明的长子庆端过继。其次是恤寡。办理潜明的海关恤金等遗款,委托在沪的老友金颂清,通过银行将款全数汇至天津罗家。

1926年10月24日,王国维写信给罗振玉:“维以不德,天降鞠凶,遂有上月之变。于维为冢子,于公为爱婿,哀死宁生。父母之心,彼此所同。不图中间乃生误会,然此误会久之自释,故维初十日晚过津,亦遂不复相诣,留为异地相见之地,言之惘惘。”又说:“初八日在沪,曾托颂清兄以亡儿遗款汇公处,求公代为令嫒经理。今得其来函,已将银数改作洋银二千四百二十三元汇津,目下当可收到。而令嫒前交来收用之款共五百七十七元(镯兑款二百零六元五角,海关款二百二十六元五角,又薪水一个月一百四十三),今由京大陆银行汇上。此款五百七十七元与前沪款共得洋三千元正,请公为之全权处置,因维于此等事向不熟悉,且京师亦非善地,须置之较妥之地,亡男在地下当感激也。”

王国维在信中流露出想要化解误会的心意,且汇款给罗振玉,并用“求公代为令嫒经理”、“请公为之全权处置”等委曲求全的语句,表达了自己的诚意。

王国维又派了男仆冯友专程赴津,将从上海运回的潜明夫妇的家具送至罗宅。然而,冯友从天津返回时,带来了罗氏的拒款信。罗振玉以自己女儿的名义,将钱退回。王国维不甘心,10月25日,又致罗振玉信,仍请罗将钱收下,说:“令嫒声明不用一钱,此实无理,试问亡男之款不归令嫒,又当谁归?仍请公以正理谕之。我辈皆老,而令嫒来日方长,正须储此款以作预备,此即海关发此款之本意,此中外古今人心所同,恐质之路人无不以此为然也。京款送到后,请并沪款一并存放,将原折交与或暂代为收存,此事即此已了,并无首尾可言。”

罗振玉仍不领情,再次将钱退回。一而再地被拒绝,王国维觉得自己最看重的人格受到了侮辱。他生气得不言语。女儿王贞明看见父亲从书房抱出了一叠信件,撕了再点火焚烧。王贞明走近去看,见信纸上款写着:观堂亲家有道……

10月31日,他又一次写信给罗振玉,说:“亡儿遗款自当以令嫒之名存放。否则,照旧时钱庄存款之例,用‘王在记’亦无不可。此款在道理、法律,当然是令嫒之物,不容有他种议论。亡儿与令嫒结婚已逾八年,其间恩义未尝不笃,即令不满于舅姑,当无不满于其所天之理,何以于其遗款如此之拒绝?若云退让,则正让所不当让。以当受者而不受,又何以处不当受者?是蔑视他人人格也。蔑视他人人格,于自己人格亦复有损。总之,此事于情理皆说不去,求公再以大义谕之。此款即请公以令嫒名存放,并将存据交令媛。如一时不易理谕,则暂请代其保存。”

直到此时,罗振玉才收下此款,回信说:“拟以二千元贮蓄为嗣子来日长大婚学费,馀千元别有处置之方法,以心安理得为归,不负公所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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