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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时的避孕与“人流”技术毕竟滞后于民间高涨的节育意识,宋代社会还存在一种非常残忍的控制生育方式:溺婴。如江南东路,“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荆湖北路,“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江西婺源,民“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福建一带溺婴之风尤盛,“闽人不喜多子,以杀为常”,“闽人<a href=https:///tuijian/shengziwen/ target=_blank>生子</a>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宋人用“不举子”的概念来陈述溺婴、杀婴的野蛮陋俗。

许多人都以为,溺婴是因为贫穷。但宋代的“不举子”现象却表明,贫穷并不是民间生子不举的唯一原因(当然贫困确实是重要的因素),因为宋代东南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远高于中西部,但溺婴之风更盛;不少富有的家庭也是“不过二子一女”而已。今天我们都知道,城市化与经济发展其实会激发与强化人们的节育观念。南宋民间生育控制行为的流行,可能跟城市化与商业化的加速有关联。

◎ 宋代钱选(款)《婴戏图》

总而言之,对于很多宋朝女性来说,她们并不愿意无节制地生育孩子,民间社会对“多子多福”的认同,未必如我们今天想象的那么高。我觉得,或许正因为民间对“多子多福”的认同并不高,传统的主流社会才会刻意宣扬“多子多福”,以补救时弊。

胎养令

今天的一些人口学研究者会将人口当成社会发展的累赘与负担。但宋朝的政府与主流社会显然不是这么认为,他们更相信人口是国家的财富。因此,宋朝政府并不支持民间自发的生育控制行为,而是鼓励生育,将人口增长列为考核地方官员的首要指标:“守令满替,并以生齿增减,为殿最之首。”

当然,宋王朝也不会像后世的罗马尼亚那样设立“月经警察”。宋政府的对策是:一、立法禁止溺婴,“杀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徒刑编置”。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溺婴的陋俗也必须严厉禁止;二、给贫困家庭发放生育补贴,激励她们将孩子生下来抚养成人。南宋绍兴八年(1138),高宗下诏:“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给钱养之。”这便是南宋政府的“胎养令”。

那么什么样的家庭可以获得生育补贴呢?政府补贴的标准又如何呢?绍兴八年的一道法令规定,“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宋朝政府按居民财产多寡,将乡村户划为五等,坊郭户划为十等。乡村第五等户,是“家业钱”只有三四十贯(按购买力折算,万元)以下的农村下户,家境贫寒,“粗粝不充,布褐不备,均未免冻馁之忧”;城市第七等户以下,家产通常不足十几贯钱,也是贫乏之家。因此他们都被纳入国家救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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