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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宋太祖勒石立誓与明太祖铸铁示禁的故事,我想说,任何一项制度,必须获得匹配的权力结构的支撑才可能得以执行。制度规定向右,但如果权力结构的作用力偏偏向左,那么,即使你将制度条文刻在石碑上、铸在铁牌上,哪怕用钛合金来浇铸字块,也是废话一篇。

千年前若有诺贝尔奖,澶渊之盟可获和平奖

我曾写过一篇游戏文字,想象假如一千年前就有诺贝尔奖,会有哪些中国人获奖。其中,我设想:签订“澶渊之盟”的大宋皇帝赵恒与辽国太后萧绰,可以当之无愧的获得十一世纪初叶的诺贝尔和平奖。我还煞有介事地虚拟了一段颁奖词——“澶渊之盟开创了一种全新的国际关系:和平相处,平等交往,双边贸易。并以缔约的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未来西方民族国家主导建立起来的近代国际关系,其文明含量也没有超出澶渊之盟的框架。”

当然,我知道会有许多人不同意我的观点。一些朋友可能会习惯地认为,澶渊之盟是“城下之盟”,是一份丧权辱国、割地赔款的和约。究竟是不是这么回事,我们来看看当时签订盟约的时代背景以及盟约的具体条款就知道了。

澶渊之盟订立的背景,是辽朝大军进攻宋境,却在瀛州遭遇宋军顽强抵抗,导致“死者三万人,伤者倍之”,又在澶州城下被宋军射杀了先锋大将萧挞凛,失利之下,辽朝方面先有求和之心,“令王继忠具奏求和好,且言北朝顿兵,不敢劫掠,以待王人”。换言之,宋朝是在打了胜仗的情况下,愿意停兵与辽朝谈判,并作了让步,终于达成和议,订立澶渊之盟。这跟城下之盟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城下之盟”语出《左传·桓公十二年》:“大败之,为城下之盟而还。”是指兵败后迫于无奈而签订的屈辱性条约。而宋朝跟辽朝立盟,并非因为战败,迫于敌人兵锋而忍辱求和,而是不欲两国长年征战,希望达成长远和平。

澶渊之盟也没有屈辱性的条款。根据盟书以及后续约定,宋辽两国达成的重要协议包括:

一、宋辽双方约为“兄弟之国”,地位平等;

二、宋朝每年给予辽朝岁币十万两银、二十万匹绢,“以风土之宜,助军旅之费”;

三、双方大致按占领现状划清领土边界(宋朝坚决不割地),在国境线立下“石峰”(相当于今天的界碑),“沿边州军,各守疆界,两地人户,不得交侵”;

四、约定两国互不单方面增加边防武装,“所有两朝城池,并可依旧存守,淘濠完葺,一切如常,即不得创筑城隍,开拔河道”;

五、约定双边司法上的合作,“或有盗贼逋逃,彼此无令停匿”,类似于罪犯引渡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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