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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替其他人抱告的人,《大清律例》规定“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也就是说如果最后证明是诬告,替人抱告的人要承受所有惩罚。法律这么规定,更多的是为了限制不负责任的抱告行为,防止诬告、乱告。实际上,官府往往会把出面抱告的人当成直接原告来对待,该呵斥的呵斥,该用刑的用刑,一点儿都不区别对待。所以,出面替人抱告,还是需要一定勇气的,特别是替关押在监狱里的嫌疑人上诉抱告,更是需要勇气。但是向氏的侄女知道了大人们的决定后,没有害怕,没有退缩,勇敢地前往省城成都为姑姑喊冤。正常的做法应该是去按察司喊冤,如果不行,直接去四川总督衙门。但是,向家人觉得正常的做法现在显然行不通了。如果行得通,一桩明显的冤案就不会闹到省会来了。向家人决定直接去拦时任四川总督黄宗汉的轿子,拦轿喊冤。

一天,黄宗汉外出,突然有一个小姑娘从路边跑出来,扑通一声跪在地上,举着状纸大叫:“冤枉啊,冤枉!”

之前我们说过,拦轿喊冤是老百姓的合法权利。老百姓去拦皇帝喊冤都是合法的。但那是理论,现实是官府和官吏们非常讨厌老百姓拦轿喊冤。<a href=https:///Tags_Nan/ target=_blank>明朝</a>和清朝的法律制度表面上支持老百姓拦轿喊冤,同时又在细节上做了种种限制。比如规定拦轿喊冤必须是迫于无奈,所有的正常程序都走不通了,才能出此下策。否则就算是“越级上诉”,是有罪的。《大明律·刑律·诉讼》规定:“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称诉者,笞五十,止免罪。”《大清律例·刑律·诉讼》也有类似规定:“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笞五十,就是打五十大板。只有“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也就是说,正常的司法程序走不通,应该负责的官员不负责,或者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上访。凡是违反正常司法程序的行为都是犯罪。明清两代都严格限制老百姓拦轿喊冤,把审判责任推给下级官府。中高级官员普遍反感老百姓拦轿喊冤,有人喊冤,就意味着有麻烦上门了,处理不好,自己有可能会掉乌纱帽。即便喊冤的当事人有天大的冤屈,最后得到了平反,也会因为上诉的行为过激,触犯“冲突仪仗”的罪名。冲突仪仗,本来的意思是冲进了皇帝的仪仗队伍,打断了御驾正常的行进,不管你是真冤枉还是假冤枉,都要“杖一百,发近边充军”。

实际上,老百姓很少能够成功拦皇帝的圣驾喊冤。老百姓一靠近皇帝的车驾,就会被御林军架起来抬走,根本来不及喊叫;极少数来得及喊叫的人,也会被御林军当作疯子赶走,不走的就被关进监狱治罪。后来,中高级官员也往往比附“冲突仪仗”的罪名,对拦轿喊冤的老百姓也做类似的处理。他们压根儿就不欢迎拦轿喊冤。

至于官员身边的衙役和兵丁们,他们也不欢迎拦轿喊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且,下级官府为了确保没有人上访反映自己的问题,早就贿赂了上司身边的人。总督、巡抚等地方大人物身边的差役、卫兵,早就接受了地方州县的好处,凡是遇到喊冤的,不等对方喊几声就用鞭子赶走。州县官员通过贿赂、买通总督身边的人,堵死了老百姓拦舆喊冤的法定权利。高官身边的人则多了一份额外的收入。双方实现了“共赢”,输的只有老百姓。

向氏的侄女刚喊了两声“冤枉”,就有总督卫队的兵丁挥舞皮鞭抽打她,要把她赶走。但是小姑娘坚强地跪在地上,倔强地继续大喊冤枉。卫队兵丁冲过来好几个人,不断鞭打她,希望能把她吓走、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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