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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小半年,嘉庆十三年(1808年)的十二月,突然有人在霍邱县衙门击鼓鸣冤,他自称是范寿子。根据此人的供述,他平时好赌,因为欠下了赌债,所以正月期间逃到邻近的河南躲债。几天前,他偶遇了家乡人,听说自己竟然引发了一起“命案”,官府正在悬赏寻找自己,于是赶紧赶回来投案。经过当事人和证人的辨认,此人正是范寿子。既然“被害人”平安归来,那么所谓的杀人灭迹案也就烟消云散了,所谓的失踪案更是不了了之了。

霍邱失踪案并不是一个大案子,却是一起很典型的案子。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清朝的冤案是如何产生的。此案呈现了导致冤案的许多共性因素,比如:有罪推定、刑讯逼供、过分依赖口供,等等。官府一旦逮捕嫌疑人,就假定他是有罪的,之后的所有工作都是围绕着如何证明他有罪展开的。由于技术、思想观念的原因,官民都认为口供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清朝所谓的审讯,可以简化为使用一切手段套取嫌疑人的认罪口供。而官府最喜欢用也最管用的手段就是严刑逼供。重刑之下,什么样的口供没有呢?这些因素综合作用,使得冤案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这一整套冤案制造程序,充满人治色彩。负责案件审理官员的个人因素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官员的道德品行、情绪喜好、个人偏见甚至是某个时间的想法,都推动着案件的发展。如果遇到好大喜功、残暴粗鲁或者昏庸无能的审案官员,冤案产生的可能性就更大了。同样,如果遇到的是一位认真负责、稳重细致、品格高尚的审案官员,案件公平公正审理的可能性就很大,冤案平反的可能性也很大。

霍邱失踪案最终能真相大白,无辜者得以保全性命,复审的凤阳通判高廷瑶发挥了关键作用。高廷瑶在《宦游纪略》中写道,他刚接触到此案的案卷时,就“因株连五命,哀矜之心不觉见于颜色”。这里的“哀矜之心”是中国古代司法提倡的一大精神。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创立者和执行过程中的最高层,其实是很清楚整套制度中的人治色彩的。他们清楚,负责案件审理官员的道德品行的高低,几乎决定了案件能否公平公正地审理。所以,古代司法提倡官员要有“哀矜之心”,要“慎刑”。

哀矜之心,简单地说,就是同情心,要可怜涉案的人犯。官员要事先想到,这些人犯可能是无辜的,他们很害怕,很悲伤,可能还要遭受侮辱、拷打等刑罚;即便这些人犯是真凶,官员们也要同情他们,可怜他们背弃了圣贤教诲,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可怜他们再也过不上正常的生活,甚至可能身首异处了。哀矜之心,可以很大程度上冲抵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等因素的消极作用。

慎刑,是司法提倡的另外一个关键词。官员只要动动嘴皮子,就可以给人犯上刑打板子。他们的目的可能仅仅是为了获得某个环节的证词,或者只是想简单地杀杀人犯的威风。但是,人犯可能因此卧床养病几个月甚至半年,而且非常可能落下终身疾病。官员一时的口头痛快,换来的却是人犯终身的痛苦。更为严重的是,严刑拷打出来的口供是最不可信的。所以,司法提倡适度的刑罚,反对严刑重罚。

高廷瑶就认为“刑不可滥施,事不宜旁贷”,司法审判是一件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对于像“霍邱失踪案”这样“无尸可验之案”,更应该慎上加慎。高廷瑶的高度自觉和相对较高的道德水准,冲抵了清朝司法程序中人治的负面因素,最终,案件有了公正的结果。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过去的司法高度道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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