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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利局面,被告律师博易还是尽量做出努力,他抓住原告的身份问题,对清政府做出回击。被告律师问道:“现在原告到底是谁?是中国政府呢,还是江苏巡抚,或者是上海道台?”在场的清朝官员没有明白被告律师这么问的深层含义,就回答说这次审判是“奉旨”办理。这一回答正中被告律师的下怀。既然是“奉旨”,那么也就是来自皇帝的圣旨,也就是意味着皇帝要打官司,皇帝是原告了。博易不愧是一个优秀的律师,他立刻抓住清朝官员的疏忽:“堂堂的朝廷,和自己管辖下的小老百姓,在最低级的法庭上打官司,最后还要接受低级官员的裁判。这不是一个笑话吗?”这一句话,狠狠地扇了清政府一个耳光。在场的清朝官员听了,无言以对。

在这里简单解释一下,为什么说这次庭审的法庭是中国最低级的法庭。在清朝,最低级的政权是县衙门,当时上海只是一个县,上海租界的会审公廨是上海县的派出司法机构,直接审判苏报案的是上海知县,所以被告律师说苏报案是皇帝和老百姓在最低级的法庭打官司,受低级官员的裁判。

案件延期审理,清政府开始了外交交涉。清政府还是希望通过外交渠道,把苏报案的犯人转移到自己的手上来。上海租界工部局不是拒绝移交犯人嘛,那好,我不和你打交道,我直接找你上级的上级,也就是各国驻华公使!于是,北京的总理衙门给各国驻华公使团写信,要求移交章太炎等人。多数国家的公使对于这件事情没有明确的态度,交或者不交他们都无所谓,关键是看英国,因为英国是当时世界的头号强国,在中国力量最强,又实际控制着上海租界。所以,英国公使的态度至关重要。

清朝这次走的是上层路线,相当高端,由负责总理衙门事务的庆亲王奕,给英国参赞署理公使焘讷里写信,要求交人。清政府的依据是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一款和《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其中,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一款规定:“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住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国犯罪民人潜匿英国船中房屋,一经中国官员照会,领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第二条规定:“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岸者,必须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若案情只系中国人,并无洋人在内,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馆毋庸干涉。”所以,中国政府认为,租界扣留案犯没有法律依据,英国应该交出苏报案犯人。

英国代理驻华公使焘讷里请示本国外交部,这件事情到底怎么办?英国外交大臣兰斯多恩侯爵接到驻华公使的电报后,倾向于把章太炎等人移交给清政府,他不想因为苏报案影响了中英两国的关系。但是,兰斯多恩侯爵很怀疑犯人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所以他希望清政府能够保证不对案犯施加酷刑。可见,外交大臣总体上倾向于交出犯人,只是在细节问题上有所犹豫。

按照程序,兰斯多恩侯爵把这件事情的材料转给了皇家法院,请法官们提供意见。估计走完这个程序,英国外交部指示把章太炎等人移交给清政府的可能性很大。章太炎、邹容的命运堪忧啊!

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发生了一件事情,扭转了整个局面。这就是骇人听闻的“沈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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