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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4月,面对这份已经传达到基层法院的中央文件和江西省高级法院的一再催促,赣州中级法院才不得不复查了一下李九莲大案。案件复查人王光法,就是当年判处李九莲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九人审判委员会”成员之一。他在1979年4月10日写下的复查意见是:“该案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被告死不认罪,凡(翻)案。”4月16日,地区中级法院检查组的意见是“维持原判”。

1980年1月29日,在与李九莲案有关而被判处有期徒刑者的不断申诉下,江西省高级法院再次指示赣州地区中级法院进行复查。法院于当年3月15日,写出了《关于李九莲现行反革命一案的复查报告》,坚持认为李九莲犯有一系列反革命罪行,不论是1969年的拘禁、1974年的逮捕和1975年判刑,以及1977年的枪杀,都“符合当时的政策”,“应予维持原判”。隔了一个月,即4月14日,赣州地委常委会“讨论”了地区法院的这个《复查报告》并作了决定:“同意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意见,维持原判不变。”

这一系列动作说明,1978年年底中央批转的全国最高法院党组的那份《请示报告》和中央的那几句关于如何判断“反革命”案的指示,1979年7月最高法院下达通知说,“文革”十年被判为“反革命”的案件已复查了百分之八十三,已平反的冤假错案已达十三万一千三百余件,还有广东省委、山西省委、承德市委分别在1979年2月和9月在平反“反革命”冤假错案群众大会上公开进行检讨的报道,对赣州地委及地区法院的主要负责人都毫无推动的作用。

面对赣州方面的这种态度,江西省高级法院调去李九莲案的全部案卷,从1980年5月8日开始直接进行全面复查,于当年9月作出了复查结论,并上报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复查结论认为,1969年和1974年、1975年对李九莲的处理是错拘、错捕、错判,1977年的处死是“轻罪重判,错杀,但李确已构成反革命煽动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9月17日,江西省委研究决定:“同意法院意见,属轻罪重判,错杀,撤销原判。李有罪,但不另行判刑。”

就在江西省高级法院将这个复查报告送最高法院的时候,最高法院院长江华在全国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说,“文革”中因“反革命”罪被判处的人中,“有十八万四千人遭到错误判决”。

然而,这对赣州的某些人来说,仍如耳边风。

“恶攻英明领袖华主席”死难者昭雪地委书记杜昭说:“记者的屁股坐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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