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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我曾担任过“国民党军委会委员长天水行营少将特派员”、“国民党东北保安长官司令部政治部少将督察”等职;但这不是我的真实职务,而是我的掩护身份,是共产党(有关组织的)领导人让我去担任的。在这些名义的掩护下,我曾策动大批汉奸部队反正,编入抗日部队序列;我曾掩护建立沈阳地下电台并搜集了国民党的大批重要军事情报,报给共产党……这类事实证明,我不是“为敌效劳”,而是为共产党效劳,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效劳。上述事实也证明,我不是“蒋匪特务”,而是接受了共产党的派遣,打入国民党高级军事机关的地下情报工作人员。以上事实证明,我的历史是革命的,而不是“反革命”的。所以《起诉书》控告我为“历史反革命”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

《起诉书》控告我为“现行反革命”的主要内容,是说我“借党整风之机,攻击诬蔑党的各项政策和政治运动,叫嚣要杀共产党人和推翻人民政权”。认定这条罪名的证据,都是从1957年报刊上抄下来的对我的诬陷不实之词。例如《起诉书》上引用的:“肃反搞糟了,统购统销搞糟了,老百姓把用豆饼做的豆腐叫做日本的混合面,人民生活提高的是过去穿破鞋进城,现在坐上小汽车的党员和干部”;“党员起了监督群众的便衣警察作用,因为党组织要他们作情报”;“今天的党群关系和解放前相比,差了十万八千里,1949年共产党进城时,老百姓‘箪食壶浆’以迎王师;今天老百姓对共产党的敬鬼神而远之”;“共产党可以看看,不要相信我们知识分子。搞得好,可以;不好,群众可以打倒你们,杀共产党人”,等等。

《起诉书》从报刊上引用的这些话,不是我的原话;报刊发表这些言论时,没有经我同意,没有经我签字,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毛主席多次说:“右派问题是敌我矛盾,我们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既然把右派问题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我在整风座谈会上的发言,就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根据以上两点理由,《起诉书》控告我为“现行反革命”也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我既不是“历史反革命”,也不是“现行反革命”,请求法庭依法宣告无罪释放。

但是,正像开庭前两天,监房的那位女管理员问葛佩琦要不要请辩护律师时说的那样:“辩护不辩护,都是一个样:法院是以《起诉书》为根据、是听党的话的。”

6月29日,距离葛佩琦为自己做出强有力辩护的三个月又二十五天,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他做出了“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判决书》如下:

查被告葛佩琦历充蒋匪要职,积极为敌效劳。长期充当蒋匪特务,发展情报人员,并亲自搜集我军情报,报与敌特机关,参加镇压学生运动。多次诽谤我党,鼓动蒋匪帮反共反人民的气焰。解放后对其主要历史罪行又长期隐瞒,拒不向政府坦白。人民政府未念旧恶,给其安置工作,在人民大学担任讲师的重要职位。被告本应感恩自悔,痛下决心,彻底改造,重新做人,好好地为人民服务。但被告却相反,视人民对其宽大为可欺,死抱反动立场,坚决与人民为敌。乘党整风之际,即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向党和政府展开全面的进攻,竟公然叫喊要杀共产党人,要推翻人民政府。被告这些严重罪行,引起全国人民的公愤。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佩琦犯反革命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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