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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材料,都被转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说他必须自己提出平反申诉,法院才能立案处理。

1979年7月16日,葛佩琦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写了一封请求平反冤案的申诉信,此信被转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因要求平反的人太多,一时排不上号。后来排上了号,进展出乎寻常的迅速:

11月14日,北京高院承办这一申诉案的刘罗彬、范志敏两位同志与葛佩琦见了面。

11月16日,范志敏已全部看完了案卷,立即要葛佩琦补充材料:是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介绍你入党的?又是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介绍你打入国民党军事机关、以何身份作掩护做地下工作的?在这些过程中,你为党做出了哪些贡献?

这好办。入党介绍人之一的刘子久同志还健在,时任国务院劳动总局顾问;掩护他打入国民党第一战区,当时为第一战区政治部主任的地下党员李世璋同志也健在,现在是江西省副省长、全国人大代表,他们都会写出证明材料的……

11月20日,葛佩琦把这些补充材料送到法院。12月11日,范志敏就对他说:你的问题已经结案。送北京市委审批去了;一旦批回,我们会立即通知你,你就不必再来催办了。

葛佩琦感慨万分。他说:对“历史反革命”加“现行反革命”的无期徒刑、坐监十八年的大冤案平反,承办人从阅卷、嘱补写材料的查核结案,只用了二十七天;如果我们的党和国家所有的机关都能够这样快刀斩乱麻,我们的国家何愁不“莺歌燕舞”、“天天向上”!!

可是他万万没想到,法院承办人只用二十七天结的案,送到中共北京市委去审批,竟等了近一年还未得到回音!1980年11月20日李逸三给胡耀邦发了信,11月28日,葛佩琦就耳闻北京市委批准了北京市高院的结案结论。12月10日上午,北京市高院正式开庭,庭长刘罗彬宣读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0)高刑监字第893号《刑事再审判决书》,全文如下:

申诉认(原审被告人):葛佩琦,又名:葛畔珩,男,六十七岁,汉族,山东省平度县人,原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一九五七年被定为右派分子,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逮捕。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59)中刑反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九七五年一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75)刑字第27号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同年十二月十五日特赦释放。现住本市交道口东大街九十六号。

经本院再审查明:原判认定葛佩琦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处刑都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据此改判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59)中刑反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75)刑字第27号裁定书;

二、宣告葛佩琦无罪;

三、原判没收的黄金四十一两六钱八分折合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叁元壹角肆分整,发还本人。

1982年1月10日,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作出了《关于葛佩琦同志1957年反右运动中问题的复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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