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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制,丁男一床,桑土调绢絶[253]一匹,加绵三两,麻土布一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开皇三年,减调绢一匹为二丈。
唐制,每丁岁输绫或绢、或絁二丈[254],(开元八年令称,向例绢一匹,长四丈,阔一尺八寸)布加四分之一[255],即二丈五尺;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256],输布者麻三斤。据《六典》三,当日丝、麻产地之分布,约如下举:
关内 京兆、同、华、岐四州调绵绢,余州布麻。
河南 陈、许、汝、颍调絁绵,唐州麻布,余州并绢绵。
河东 蒲州调祢[257],余州麻布。
河北 相州兼以丝,余州绢绵。
山南 梁、利、随、均、荆、襄杂有绵绢,合州绵,余州麻布。
淮南 寿州布、绵麻,安、光绢,申绵绢,此道庸调杂有紵、资、火麻等布[258]。
江南 润州火麻,余州紵布。
剑南 泸州葛、紵等布,余州绵绢及紵布。
岭南 广州等以紵布,端州蕉布,康、封落麻布。
(三)庸 役法,周制十二番,率岁一月役(近人或称“服役十二番,每番三日“,非也。三乘十二为三十六日,但《隋书》二四明言一月役,即三十日役,则日数不符,误一。如每丁每年须应役十二次,每次三日,则民不胜奔走之劳,误二),开皇三年,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又十年六月,制人年五十,免役收庸。(《隋·纪》二)王永兴说:“由于隋末农民战争打击并削弱了统治阶级,唐初的统治者采取了对农民让步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民可以纳绢代役。“(同上节引文)则未知开皇中早已有此规定。
唐承隋制,凡丁,岁役二旬,闰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布加四分之一[259]。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260]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不得过五十日。凡役有轻重,功有短长,法以四、五、六、七月为长功,二、三、八、九月为中功,十、十一、十二、正月为短功。(《六典》廿三《将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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