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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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之外,尚有杂征,较要者为户税及义仓(或称“地税“),近年我国学者或感到分别不清,益有略加说明之必要。

甲、户税 武德六年令全国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贞观九年[261],改为九等。长安元年,诏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大历四年制一例加税,上上户四千,每等减五百,至下中则七百,下下五百[262]。天宝中此项收入约得钱二百余万贯。(《通典》六)

抑九等之别,或以为专备户税而设(因之,对两税性质有所误会),实亦不然;《通典》六,江南折布下注云:“大约八等以下户计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二端二丈。“是租粟折布之计算,亦随户等而有所不同,明户等与租之直接相关也[263]。

乙、义仓 北齐旧制,率人一床纳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开皇五年,依长孙平奏,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日随所得劝课出粟、麦,于当社造仓窑贮之,即义租之变相。贞观二年,戴胄献议仿用隋制,于是户部尚书韩仲良奏定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粟、麦、粳、稻,各依土产,贮备凶年,则已由自愿而进为强制。征收手续,系每年户别据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种苗顷亩,造青苗簿,按簿征收。(《六典》三)永徽二年,以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敕令率户出粟,上下(?上)户五石,余各有差。(《会要》八八)但从《六典》三及《通典》六观之,开、天间有田者仍是据亩定征。至商贾户无田及田不给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已下递减一石,中中一石五斗,中下一石,下上七斗,下中五斗,下下户免。(《六典》三)估计天宝时每岁约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通典》六)

义仓之粟,唯许给荒,不得杂用,可是大业中国用不继,早开挪借之端。(《会要》八八)唐自神龙以后,亦费用向尽。(《通典》一二)故开元四年有变造(犹今云加工)义仓糙米送京之禁。(同上《会要》)

其余传驿税、外官月料税,则俟后再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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