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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旧·韦待价传》,永徽中为卢龙府果毅,又《乐恭墓志》,永徽中为丹水府折冲,谷氏以为河北不置军府是贞观时事,谅未必确。复次,此怀州丹水府于开元十一年改为怀仁府,太极元年《石浮图颂》著录易州石亭府左果毅,先天元年《杨乾绪碑》著录幽州开福府折冲,合而观之,贞观末至开元中一个时期,河北地方断然有折冲府之设。贞观末以前,如能详细考证,情形恐亦相同。
68.系使丘出甸马四,牛十二,甲士三,徒七十二人。
69.《周礼》虽不尽实施之制度,但仍可反映当时现实。
70.兵“字作军器解。
71.详说参拙著《契丹的打草谷制度》。(一九五一年四月廿四日香港《大公报·新史学》)又伯恩斯坦亦言突厥之“黑民(karabudun)还须自备兵器马匹,服务战役,而大部分战争掳掠品都须呈献伯克。掳掠战争在游牧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科学通报》一卷八期五三三页引)
72.冯译多桑《蒙古史》上一五六页。
73.《六典》五:“凡诸卫及率府三卫贯京北、河南、蒲、同、华、岐、陕、怀、汝、郑等州,皆令番上,余州皆纳资而已,“本指亲、勋、翊等三卫而言,谷氏引《唐大诏令》四天宝三年制,却疑纳资之法,后来推及于府兵。(一一一页注①)按天宝三年制并未说出府兵,且《六典》以开元廿五年成书,其时府兵已废,焉能有后来“推及“,此忽略历史时间性之误。
74.《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二页。
75.同上书一三八页。
76.谷氏文亦犯此弊,今不详辨。
77.同前引何兹全文以战死、逃亡,私家分割及军户解放为世兵数量减少之原因。(二五〇—二五二页)
78.伯恩斯坦曾指出,突厥族“加在黑民身上的兵役便是一种封建义务“,(据《科学通报》一卷八期五三三页引)此一事自当分别言之。早在原始社会时期,每一个团体已有防备暴兽或敌寇侵犯之必要,故各人尤其是成年及壮年的都须担任防御的职务。到后来知识渐进,从事分工,服兵之役乃专移于男子。再进一步阶级形成,选派之权,操于酋长。不过在游牧社会内,无论突厥或蒙古,充兵之义务,即贵族亦不能幸免。如错认为兵役到封建社会方始成立,则与社会发展之途径,不尽相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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