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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此是行国习惯,《魏书》七上,太和五年四月“壬子,以南俘万余口班赐群臣“,知当日犹守漠北之俗。
232.《九品中正制度试释》,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八九页。
233.北齐制,“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虽似比魏制为优,但牛调二尺,垦租二斗,义租五升。又奴婢受田依官品而等差,以三百人为极限,无受桑、麻田之明文。北周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百亩,更不提及奴婢。(《隋书》二四及《通典》二)
234.如果认“三长既立“之文为不讹,则须知三长制颁布之后,必经过数年时间,流离各地之人民,始能多数遄返旧墟。但安世之疏,明明上于均田已前,倘把其移后——最少三四年,则无论事实、时间,都不相容,故可决“三长“必“子孙“之讹。《魏书》五三《李冲传》载文明太后言:“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后世读史者以为三长与课赋有关,即与均田有关,遂臆改“子孙“为“三长“耳。
235.据高允前文言:“方一里则为田三顷七十亩,百里则田三万七千顷。“如以六斗乘三万七千顷,则3700000(亩)×6(斗)=2220000(斛),古写“斗“、“升“字相近,故知两个“三升“均应正作“三斗“。
236.通,报也,手实状即据实书写之文件,通手实犹云据实填写报告。徐士圭氏谓“户籍簿册叫做手实“,非也。
237.胡钧《中国财政史讲义》谓齐地小口多,周地大口少,万国鼎曾加以辨正,但万氏以为齐、周两制适合,(《中国财政史》一七四页)实际上却不然。封建时代多妻盛行,齐制女四十亩,则二妻可得八十亩,三妻可得百二十亩;周制,有室者比单丁多四十亩,则妻数虽加而授田不加,在施行时却可省田不少。大抵齐口虽多,而地处平原,垦田宽广,周口虽少,可耕之面积却锐减,周授田较少,实为地理环境所限制,此则胡、万两家所未注意者也。
238.唐武德元年始戊寅,又七年甲申定令,故以卯、酉为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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