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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的职责是审查联邦立法是否合宪,这一权力在宪法中并没有特别规定,因此一直受到质疑。司法审查问题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曾引起激烈辩论。代表们认为,有疑问时,立法者可能会要求法官对所提出的法律的合宪性给出意见。詹姆士·麦迪逊指出:“法律违反了人们自己建立起来的宪法,就是无效的。“然而,那些担心这样会使法院拥有双重检查权并丧失中立性的人反对这种观点。其他人认为这会影响分权原则。埃尔布里奇·格里(Elbridge Gerry)预言也许会出现“法官政治家“。制宪会议结束时,司法审查尚未明确规定。
然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阐述只有法院可以限制法律权威。1801年到1835年在最高法院担任首席法官的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同意这种观点;事实上,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这一里程碑式的决定建立了司法审查之前,他已经为此努力了15年。但是这个原则从来没有受到普遍欢迎,那些强硬的总统总在试图抵制法院的权威。托马斯·杰斐逊、安德鲁·杰克逊、亚布拉罕·林肯和富兰克林·罗斯福均与同样意志坚强的法官们发生了激烈冲突。
从1803年到1857年,最高法院并没有使国会的任何法案无效。1857年,它推翻了1820年制定的禁止在北部各州拥有奴隶的《密苏里协定》。这引起了政治风波,使亚布拉罕·林肯成为总统。在20世纪,许多法律被宣布无效。然而法院本身也对此产生分歧。由雨果·布莱克、威廉·O·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和厄尔·沃伦主张的“司法能动主义“认为,最高法院必须提高警惕,保护《权利法案》。而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和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等“司法克制主义“的鼓吹者认为,只有国会才能制定公共政策,并且除非立法法案违反了宪法,否则就是成立的。以大法官名字命名的沃伦法院(1953—1969年)明显奉行司法能动主义,它在消除种族隔离、进行社会再分配、维护被告权利等方面的判决对美国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之后的法庭要谨慎一些,因为它主要由保守的共和党人组成。
经典论述 ◇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总统在即将离任时,提名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华盛顿特区的法官。但不知由于什么原因,国务卿马歇尔(John Marshall)没有将委任状交给马伯里。马歇尔的继任者,共和党人麦迪逊(James Madison)拒绝发放委任状。马伯里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发出司法命令,强制麦迪逊将委任状交给他。
这使法院左右为难。如果大法官马歇尔和最高法院签署司法命令而麦迪逊拒绝执行,法院的声望和权威将急剧下降;如果不签发命令,将会使人对亚当斯在任期结束之际给联邦党人匆忙的司法任命的合法性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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