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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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软约束“并不是对任何人都有效,所以“硬约束“必不可少。宋代也不乏不成器的“官二代“,如北宋时,“长安多仕族子弟,恃荫纵横“,其中有个李姓衙内尤其横暴,其父乃是永兴军知军(长安市长)陈尧咨的旧交;又如参知政事(副宰相)吕惠卿之弟吕升卿曾指使知县“强买民田“;翰林学士赵彦若的儿子赵仁恕枉法贪赃,且私制酷刑,迫害无辜;南宋时,参知政事李彦颖的儿子横行霸道,曾在闹市杀伤人命;当过浙西提点刑狱官(相当于高级法院大法官)的胡颖,也有子侄“交游非类“,把持乡里。

问题是:官宦子弟横行不法,作为“硬约束“的法律能做出公正的惩罚吗?还是给予豁免的特权?

汉唐时,贵族、高级官僚及其子弟有“赎刑“的特权,即“官二代“犯了法,可以通过缴纳罚金换取免刑。宋代继承了“赎刑“制度,但已出现了变化:首先,限制了官宦子弟的“许赎“特权;其次,一般百姓的轻罪也允许赎刑。总之,宋代赎刑的特权色彩较之前代已大大削弱了。法律已不是衙内的挡箭牌。

在司法理念上,宋代的士大夫认为,法者,乃天下公器,虽天子也不得徇私;也强调司法的公正,用司马光的话来说:“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亲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宽假。“体现在司法制度上,宋代已确立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州县鞫狱,在法不得具情节申监司,及不得听候指挥结断“,意思说,按法律规定,州县法官独立进行审判,不得征求上级法司的意见;“如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以违制论“,上级法司如果干预州县法官审判,则以违制追究责任;御史“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即司法官可以不必理会皇帝与宰相的意见。这样的司法制度安排,应该说,是有利于司法官摆脱权贵的影响,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

事实上,前面提到的那几个横行不法的官宦子弟,都受到了惩罚。陈尧咨知永兴军后,立即就严惩了那帮“恃荫纵横“的“官二代“,包括他旧交的儿子李衙内;胡颖也将他的不肖子侄法办了,胡家一个叫做黄百七的家仆还被“杖一百“,带枷示众五日。如果说陈尧咨、胡颖为官严厉,其“大义灭亲“之举似乎有“人治“之嫌,不足以证明法律与制度对于官宦子弟的“硬约束“效力,那么我们来看另外几个例子:吕升卿强买民田一事,被御史中丞邓绾获知,邓绾即上书检举,连其兄长吕惠卿也被弹劾,随后吕惠卿被罢去参知政事,吕升卿也降职处理;赵仁恕的劣迹亦为提刑官告发,立案查办;李彦颖因为儿子“殴人至死“,也遭谏官弹劾,“奉祠镌秩“,即降级,给一个闲职。这里有个细节请注意,弹劾吕惠卿兄弟的御史邓绾,并不是什么正派的官员,吕氏兄弟受到处分,是宋朝健全的监察制度良好运行的结果。

宋代的台谏系统有个特点:完全独立于行政系统,掌监察、司法、审查之权,与政府形成“二权分立“之势,这使得制度性的“硬约束“特别有力量。赵仁恕被立案后,因为初审法官做出轻判,朝中台谏官立即便炸开了锅,接二连三上疏弹劾,在台谏的强大压力下,赵仁恕最后被流放陈州,看管起来,其父赵彦若也被罢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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