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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贱买民田,福贤乡的民众当然不干了,他们情绪很不稳定,“相率投词相府“,一大帮人跑到宰相史弥远的府上投诉。乡民们哪里知道,陆知县准备征用的这六千余亩围田,本来就是卖给史弥远的,正是史弥远要在溧阳县建设“福贤庄“。史弥远给陆知县的交易价是每亩十贯钱(这个价钱还不算太低),陆知县只以原价的十分之一补偿给业主,真够心黑。但史宰相显然要庇护陆知县,并没有受理民众的投诉,而是将皮球踢回溧阳县,叫陆知县处理好刁民闹访事件,不要给上级添麻烦。
陆子遹不但心黑,而且心狠,便“会合巡尉(宋代县衙的警察),持兵追捕“越级上访的福贤乡民,还“焚其室庐“,搞暴力拆迁。福贤乡有“一豪妇“,大概平日在乡里有些势力、威望,这时站出来说:官府这么欺负我们,跟他们拼了!乡民“遂群起抵拒“,抓了数十名衙役,给他们身上淋上火油。这么一来,冲突升级,陆子遹以刁民扣押、杀伤官差为由,将抗争的福贤乡民都抓起来,关进大牢,“灌以尿粪,逼写献契,而一金不酬“,把他们的土地强行征收了,一分钱也不给。民众反抗暴力征地的结果,却是连原来一亩一贯钱的贱价也要不到。
以现在的目光看,毫无疑问,陆子遹身为知县,却形同强盗。即便放在宋朝,他的所作所为,也是法所不容。宋代“田制不立“,即国家承认土地彻底私有的现实,放弃了分配地权的国家权力。绍兴年间,曾有一名知州建议朝廷:为避免田地抛荒,如发现有人户无力耕种的荒田,便由官府收回,招人承买。但户部驳斥了这名知州的意见:“田产既系人户己业,缘非冒占官产,即无条法许行出卖。“认为贫民的产权不可剥夺,即使他没有耕种的能力。宋朝也制订了非常完备的民事法律,用于保护私有产权、维护产权交易秩序,宋人自己都承认“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法律要求土地交易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契约之上,官府强买、贱买民田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民众田产若被官府侵占,也允许控告、越诉(越级上诉),如宋高宗绍兴三年下诏:“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
然而,在“权力未被关进笼子“的时代,官府枉法妄为、强征民田的事情也不少见。像溧阳知县陆子遹,便恃着有宰相史弥远撑腰,视大宋律法与民众权利为粪土,用暴力将福贤乡六千余亩围田搞到手,给了史弥远建“福贤庄“。“福贤庄“建成后,许多四明人(史弥远是四明人)都来这里“贩鬻酤卖,翕然成市“。如果单纯用经济眼光来看,“福贤庄“的项目开发可以说是促进了溧阳县乡村的城市化,拉动了GDP。
陆子遹本人的收益也显而易见,转卖六千余亩围田的收入足以完成建康府下达的摊派任务,为自己的政绩添上了漂亮的一笔。而且这笔钱也有一部分直接落入了陆的个人腰包,陆子遹刚到溧阳当官时,一副穷困潦倒的模样,征地成功后,很快便有钱购置各种银器了,“如砚匣、火炉、酒具“等等,而且每样东西“大小各两副“,颇有“俺发财了就买俩手机,一部用来打电话,一部用来发短信“的风格。
但陆知县的这次暴力征地与强拆,却在溧阳县制造了非常严重的官民对立。当时福贤乡民“与县道立敌,以桥为界,家家门首列置枪刃“,官差若犯界,就有可能会被乡人擒下,“活烹碎脔“。民众权利被碾碎后所产生的仇恨的火焰,是多么的可怕!
权势有能力让法律蒙尘,但权势终会老去。绍定六年(1233年),权相史弥远病逝了,福贤乡民看到了讨还公道的希望,便有十六户田主“合词赴诉“,新任溧阳知县徐进斋判“福贤庄“先付给各田主租金,以后再协商归还土地。又过数年,史弥远的侄子史嵩之拜相,替叔父偿还了旧债——将“福贤庄“的土地还给了乡民。
陆子遹强征民田一事,南宋俞文豹的《吹剑录外集》记录甚详,不过陆氏后来是不是被惩罚,《吹剑录外集》却没有交待。倒是南宋诗人刘宰曾写了一首《寄陆大夫》,讥讽陆子遹:“寄语金渊陆大夫,归田相府意何如?加兵杀戮非仁矣,纵火焚烧岂义欤?万口衔冤皆怨汝,千金酬价信欺予。放翁自有闲田地,何不归家理故书?“放翁若有知,却不知对他这个疼爱的小儿子有何感想呢。
百事不会,却会做官家的宋仁宗
宋仁宗嘉祐八年(1063年)农历三月二十九日,宋朝第四任君主赵祯病逝。当大宋的使臣到达辽国致送讣告时,辽国皇帝耶律洪基也忍不住握着使臣之手,号啕大哭:“四十二年不识兵戈矣。“一代君主的身后赞誉,不在于一二个友邦给予多么隆重的哀荣,而是连敌国也表达出由衷的尊敬与哀悼。这样的君主,历史上即使不是绝无仅有,也是凤毛麟角。史载,赵祯逝世的消息传出,不仅大宋“京师罢市巷哭,数日不绝,虽乞丐与小儿,皆焚纸钱,哭于大内之前“,连“燕境(即辽国)之人“也是“远近皆哭“。需要指出的是,民间对赵祯的祭奠,完全是自发的,而不是当局所强迫,也不是基于政治压力的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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