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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作者质疑此件,以为与满清“统一全国”战略不合,应为赝伪,抑或虽有起草却并未正式发出。[37]此聊备一说,然而,政治、外交从来如博弈,棋无定形,着法尚变,未必拘泥。即如以上诏书中所谓对李闯与明朝同仇敌忾,又何必果信?就在1644年初,满清当局还曾致信李闯等各地农民军首领:“兹者致书,欲与诸公协谋同力并取中原,倘混一区宇,富贵共之矣,不知尊意何如耳。”[38]同理,此时满清对明示好不仅可能,作为缓兵之计、麻痹战术恐怕还甚有其必要。

对方已表态,这边不能假装听不到,何况对方姿态看起来还超出预期,使南京愿意回应。总之,在史可法奏疏和满清公开信的背景下,明朝结束新君登基以来未对满清表明态度的局面,在朱由崧主持下,拿出具体方案。

六月二十三日御前会议,形成如下结果:决定正面呼应满清,双方“通和讲好”;为此,组建并及早派出使团,出访北京。在这基本对策下,还研究和明确了许多细节问题[39]:一、决定对满清进行经济补偿,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助我剿寇有功,复应劳军若干”,即其入关作战的军事耗费补偿;二是未来每年的“赏赐”及定额,答应崇祯三年标准之上逐年递增,“每量增岁币十分之三”,并且补足历年所欠之款(崇祯三年后因边衅停给),不过这项钱款的支付,附有以下说明和条件,即眼下“物力未充”、暂不付与,同时须“俟三年马匹不犯”。

二、考量在“国书体裁”中,亦即作为官方正式口径,对满清君主以何相称。“景泰中曾称‘也先可汗’,或‘可汗’,或称‘金国主’,宜会议。”留待进一步讨论。

三、交涉时,本朝使节所持礼仪。“今彼据燕京,称帝号,我使第不至屈膝,即是不辱命,全天朝礼。”曩往,大明居帝尊,以女真为臣属。眼下后者称帝,明朝无力与之计较,只能退而求其次,至少不被以臣属相待。

四、对使节的授权。主要是赔偿(“赏赐”)额度;规定使节“到时可议”,即允许有一定弹性,具体是“十万上下,听便宜行”,但“十万以外太多,必须驰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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