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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奏折说明了新充行商之难。到道光九年时,“止存怡和等七行,其余六家或因不善经营,或因资本消乏,陆续闭歇”。[15]事情已到了旧行商日少,新行商不添的程度。而“数年以来,夷船日多,税课日旺,而行户反日少,买卖事繁,料理难于周到,势不能不用行伙。于是走私漏税,勾串分肥,其弊百出”。[16]因此,经道光帝批准,更改嘉庆十八年成法,著一、二保商取保,即可充任试办。十余年来,对于新充行商的规定,走了一个回头路。

道光十七年(1837),广州参加公行的洋商数目又趋回升,达到十三家旧观。但新充的行商,试办而不愿报部出结,并不认真执行规定。如“新充之仁和行商潘文海,试办已历七年,屡催未据出结咨部;又孚泰行商易元昌、东昌行商罗福泰,暨新充尚未列册达部之安昌行商容有光,试办或届二年,或逾一年不等[17]甚至“交通匪类,资本不充等弊”时有发生。所以这一年又规定“不必限年试办”,回复到“总散各商联名保结”的老路。

从一、二家保结,到总散各商联保,这是肯定之否定;从总散各商联保取消,回复到一、二家保结,又取消一、二家保结,回复到总散各商联保,这是否定之否定。可以看到,这根曲线的每一个片段,都反映了对外贸易的垄断和反垄断斗争。只是这两个矛盾着的侧面,都在清政府的控制之下,都是服从于整个闭关政策的政治前提。

第三,公行商人具有亦官亦商的身份。

从他们是清政府对外贸易的主要经手人这一点看,他们是商人,是由官方认可允许与外商贸易的特殊身份的商人。经商是他们的本职。他们是各有各的主顾,各行负责各自联系的外国商人。商人所有的尔虞我诈的品质,理所当然地在他们身上得到体现,因而公行并不是一个组织紧密团结一致的团体。

从他们是清政府与外人交往的中介这一点看,他们又具有代表中国政府的身份。对清政府,他们是民;对洋人,他们具有官的力量。这种亦官亦商的身份,使公行商人在对外关系中拥有一般商人不可能具有的权力。这表现在他们负责洋商向海关报税纳税,负责向洋商通知海关税率的变动,照管洋商按政府规定的防范章程办事,传达政府对洋商的指示和负责办理洋商出入广州的护照等。这些权力使行商成了清政府用来隔绝中国人与洋人交往的看门狗,并且代替了粤海关监督在行使管理外商时的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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