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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的《防范外夷规条》共五点,其内容是:1.“夷商在省住冬,永行禁止”。

规定外商在广州的贸易事务完成后,即行回国,若账目未清,亦应回澳门居住。原来,西方各国在19世纪初叶以前,航海商船大都是帆船,蒸汽动力的船只尚未出现。这种大型木帆船航速很慢而且必须顺风顺势。从欧洲到东方,往往需要乘二月开始的季候风,航行约四个月左右才能到达中国,回帆时须乘九十月间的东北季候风,顺风西向。所以,外国商舶来华贸易,一般都在五六月间到达广东海面,从这时起到九十月间是双方贸易季节。九十月开始刮东北季候风时,外船结束贸易,回帆西去。根据这一天时条件,清初规定外舶在广州贸易期为当年五月至十月,超期若货物未了,账目未清,外人可在澳门过冬,但不准勾留广州。延至乾隆中叶,“各国夷商多有藉称货物未销,行欠不清,将本船及已置之货,交予别商,押带回国,该夷商仍复留寓粤省”。[22]不准在省住冬的规定已无形瓦解。李侍尧章程,即是对这一禁令的重申。

2.“夷人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

中国自唐代以来,洋商到粤,向有专居处所。唐代在广州城外设有“蕃坊”;宋沿旧制。《萍州可谈》卷二云:“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居,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元时不知其制。明代则有怀远驿之设。清初开海贸易后,洋商到粤,其大班、二班得停居十三行。《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称:“舶长曰大班,次曰二班,得居停十三行,余悉守泊,即明于怀远驿旁建屋一百二十间以居蕃人之遗制。”但自康、雍至乾隆的近百年内,情况也已发生变化,有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或置买已歇业的洋行旧址,精工改建,“招诱夷商投寓”;交易买卖,“亦有多不经行商通事之手,无稽店户,私行到馆,诱骗交易,走漏税饷,无弊不作”。种种情况,大违清政府严禁民人和洋人接触的忌讳。李侍尧认为必须加以重申。因之,在这一条中,规定了:“非开张洋行之家,不许寓歇夷人”,杜绝洋行以外商人与外商接触;“夷商随带蕃厮,不得过五名,一切凶械火器,不许携带进省”,限制大量外国人进入广州口岸,以防不测;“毋许汉奸出入夷馆,结交引诱,即买卖货物,亦令行商经手,方许贸易”,授予行商专营对外贸易的特权;“如夷商有置买货物等事,必须出行,该通事、行商亦必亲自随行”,对外商行动加以严密控制,行商也就成了“保商”。

于是洋人到粤,只能住在十三行的行馆里,他们的买卖交易,即在行馆内租屋开设的商馆进行。这样,中国人开设的洋行,与外国人开设的商馆(亦称洋行、夷馆)合二而一,都在广州城外十三洋行街内。

3.“借领外夷资本,及雇请汉人役使,并应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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