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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防范外夷条规》完全是政治性的。它是清政府防止汉人与洋人结纳的思想指导下的产物。《防范外夷条规》使广州一口通商原则更趋完善,它与公行制度相互奥援,清代的闭关政策趋于制度化了。

但是《防范外夷条规》并不能真正起到防范作用。随着清王朝由盛转衰,外国资本主义商人对“条规”的违犯愈来愈严重,清政府不得不再次、三次、四次地修改条规,发布新的防范章程。

嘉庆十四年(1809),两广总督百龄、粤海关监督常显,拟呈《民夷交易章程》六条,送清廷审议,除第六条驳回外,余皆依议,经嘉庆帝批准执行。这是闭关史上的第二个防范章程。其主要内容为:1.“外夷兵船应停泊外洋”;

2.“夷商不准在澳逗留”;

3.“澳内华夷分别稽查”;

4.“夷船引水人等宜责令澳门同知给发牌照”;5.“夷商买办人等宜责成地方官填选承充,随时严查”。

这个章程,挂着贸易的招牌,实质上仍是突出一个“禁”字,对华洋实行政治性隔离措施,但比之李侍尧的《防范外夷规条》涉及面广泛,不仅涉及广州,而且涉及澳门;不仅涉及洋商,而且涉及中国方面的办事人员。

这个章程颁布实行后23年,即道光十一年(1831),两广总督李鸿宾、粤海关监督中祥,又提出了《防范夷人章程》八条,作为对洋商违规犯法的新约束。这个闭关史上的第三个法令,在中外关系史上屡次被外人提及,对它的具文性质讽刺得也最多,其主要内容有:1.洋商进口后,居住商馆,不许夷商擅自出入商馆;2.夷商不准携带夷妇至省居住,违者即停其买卖,押令回澳;夷人不准在省乘轿上岸,并禁华人代雇肩舆;3.夷人不准偷运枪炮进省;

4.允许买办代夷商雇请民人服役;

5.英商若需投禀总督衙门,必须交总商或保商代递,不准夷人至城门口自投,倘总商、保商不愿代递,方准一、二夷人携禀至城门口交营员接交;6.借贷夷商银两应杜拖欠弊端;

7.夷商不必拘九十月间回国老例,一经销货完毕,不论何时均应随船回国或往澳门居住;8.英吉利国公司船户驾船往来,及夷商货船领牌出口,均应遵定制[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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