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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之所以坚持在田宅交易中推广“砧基簿”,固然有保障征收到交易税的考虑——按宋朝法制,所有的田宅交易都必须完税,税率为“每千输四十”,即4%;完税之后,由官方在契书上加盖红印,称为“赤契”。只有赤契才具有法律效力,民间为避税而私自订立的田宅交易契约,叫作“白契”,白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显然,只有完税后的赤契,才能够录入“砧基簿”。不过,我们也得承认,宋朝推行“砧基簿”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基于合法交易的田宅产权,防止不法之徒伪造契书侵占他人田宅。

相比之吕惠卿的“手实法”,“砧基簿”显然比较消极,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民间田宅交易者的自愿——也就是说,如果交易者出于避税考虑,宁愿签订白契,政府一般是没有办法的。尽管官府也在想办法打击白契,但只要交易者不企图在出现产权纠纷时寻求法律仲裁,官府便无法确知他们的交易是违规的。今天的“小产权房”之所以能够进行私下的交易,个中道理也一样。

以今天的目光来看,宋朝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管是被叫停的“手实法”,还是一直施行的“砧基簿”,其实都有它们的合理性。但朝廷推动“不动产登记”到底是为了保障征税,还是为了保护产权,则关系到这套制度将获得支持,还是会受到抵制。保障税收与保护产权当然并非必然冲突,不过,如果要说哪一个需要优先考虑,无疑应当是产权保护。这也是宋朝“不动产登记”留给后人的启示。

重商的宋朝气象与轻商的洪武型体制

黄仁宇先生这么描述宋王朝:“公元960年,宋代兴起,中国好像进入了现代,一种物质文化由此展开。”而当他将目光投向明朝时,则认为,朱元璋创立的“洪武型财政”过于迁就农村经济的习惯,无力扶助村镇工业和地方上的商业作进一步发展。

大体上,我是认同这一判断的。宋朝廷给我的印象,就如地中海资本主义兴起之时的威尼斯商人,它的一切经济政策的目标仿佛只有一个:如何从市场中汲取更多的财政收入。而朱元璋则像是一名中世纪的族长,更希望将全国建成一个安宁的大农村,没有一个人游手好闲,大家都安居乐业,日出而作,日落而息。

于是我们看到,在多项政策上,宋朝与朱元璋都表现出大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态度。比如对于采矿,宋朝仿佛有一种近乎资本家的热情,因为挖出来的铜矿、银矿、金矿,全都是赤裸裸的非常诱人的钱哪。为寻找到更多的矿脉,宋朝不但设有专门勘探矿产的专业技术人员,也鼓励民间探矿、报矿。宋代的矿场数以万计,“监务矿井,殆几万计”,许多地方出现“矿石云涌,炉炭之焰,未之有熄”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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