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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唐代六部表章由尚书省汇总奏上,而对这些表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也要在中书省完成,所以唐六位中书舍人参议奏章要按尚书省六部分工,称六舍人,分押六曹。尽管是这样的规定,但一位舍人对他分管的关于军国政事的奏章提出大概的解决方法时,其余舍人也可以提出不同看法,并在奏章后署名,称“五花判事”。这样既有分工负责,又可将众人的智慧集中起来。
唐门下省长官名侍中二人,正三品;副职门下侍郎二人,正四品;此外,还有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等。唐侍中也位列宰相行列当中。门下省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审查尚书省拟制的奏抄和中书省起草的诏敕,凡是有不便施行的封驳奏还。
具体说来,中书省以皇帝的名义草拟诏敕,要签上时间及中书令、中书侍郎、中书舍人姓名送到门下省审查。如果此诏敕内容是军国大事而门下省又审查同意,首先要由侍中、门下侍郎、给事中签名,再写上一段对诏敕内容加以褒美的文字,署上时间,复奏皇帝批准,对外执行。若草拟是一般诏敕,则门下省不须加一段褒美的文字,只写“判书如右,请奉制付外施行”等字,复奏皇帝御批实行。当中书省起草的诏敕在门下省审查时,门下省认为不便施行,有权进行封驳。“封”就是将草拟的诏敕密封后退回中书省。而“驳”则还要附上反驳的意见,说明不同意的原因。有时甚至直接在上面涂改,时称“涂归”,中书省这时需要考虑修改或重新草拟“诏敕”。
唐代臣下给皇帝的上书形式有六:一是“奏抄”,是使用普遍的公文形式,如有关部门关于祭祀、国用支出的报告,吏兵二部授六品以下官名单,司法部门对处断流入以下罪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及官员犯法后免职等。二是“奏弹”,专指百官不法之事受御史台弹劾而使用的公文。三是“露布”,是军队破敌后申报兵部而奏闻天子的公文。四是“议”,是大臣讨论疑难的事情,将不同意见请皇帝裁决的公文。五是“表”,一般给皇帝的上书都可称表。如贺表(贺生日、祥瑞等)、谢表(谢赐官职、爵位、赐物等)、请表(请上尊号,请坐朝等)、让表(让官爵)。六是“状”,如举人自代状、论事状等,它和“表”并不相同,“表”只能上奏天子使用,而“状”也可以用于其他隶属关系。
文官俑 唐
尚书兵部之印 唐
这六种臣下给皇帝的上书,也都要在门下省经过审查。如果同意,复奏皇帝“画可”批准。然后,门下省将原件留下存档,重新抄写一份,侍中注“制可”,并加盖骑缝御印(皇帝玺在门下省保存),由尚书省进行颁布实行。门下省审查这些章奏时,如认为其中有违失的地方,也有权封驳。唐制规定,侍中亲审的只有露布和奏抄,其他的主要由给事中具体进行,这样,给事中职位十分重要。
门下、中书两省官员都有进谏的职责,并设专门以进谏为职务的谏官,即谏议大夫、散骑常侍、补阙、拾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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