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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对于改变土地制度的主要设想,出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实行。同时,清人也正是通过这一轮讨论,才确立了当时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而不再打算将其变更。清代的这些制度,——包括土地占有在内的财产私有权,土地租佃制度,小农家庭经营,农民选择生产项目和行业的相对自由,市场组织和市集活动的存在,——都在当日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到二十世纪,又重新引起了巨大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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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代以前,诸侯分有土地,天子不得而私,故以封建为公。秦汉之后,土地属之天子。一封建便多私心,故以郡县为公。……而陆生楠云以郡县之故,至于今害深祸烈,不可胜言。试问今日之祸害何在,陆生楠能明指之乎?大凡叛逆之人,如吕留良、曾静、陆生楠之流,皆以宜复封建为言”,雍正七年七月丙午谕,《世宗实录》卷八十三。袁枚《书柳子<封建论 >后》:“夫封建,非势也,圣人意也;郡县,非圣人意也,势也”。“然则封建可行乎?曰:道可,势不可。……且不特无其势,并无其道”,《小仓山房文集》卷二十三。

[2]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二》,李塨:《存治编书后》等,见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页456—458、541—545。

[3] 如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通告各村说:“你们的尼堪国,富人多占土地,雇人耕种,吃不完的粮食就卖。穷人因为没有土地,也没有粮,……乞食而生。富人积粮腐烂,聚集财物收藏无用,不如养那样乞食身无一物的穷人为好。……我今计田,一男种粮的田五晌,种棉的田一晌,公平地分给。……从此,先前讨饭的人,不再讨饭了”,辽宁大学历史学:清初史料丛刊第一种,重译《满文老档》,太祖朝,第二分册,1979,页41。

[4] 乾隆二年二月三日,《乾隆嘉庆两朝奏议》。

[5] 乾隆二年二月甲子,《高宗实录》卷36。

[6] 《正蓝旗满洲都统盛安为请行限田之法事奏折》,载《历史档案》,1993年3期,《乾隆初年议奏限田史料》。

[7] 《直隶总督高斌为限田之法窒碍难行应无庸议事奏折》,载《历史档案》,1993年3期,《乾隆初年议奏限田史料》。

[8] 黄中坚:“限田论”(《皇朝经世文编》卷31):“天下之人如此其众也,其不能有智而无愚,有强而无弱者,势也。智者强者常有余,愚者弱者常不足,亦其势然也。夫既已不能无有余不足之分,则智者不必其欺愚,而愚者自为智所役。强者不必其凌弱,而弱者自不得不折而入于强。此虽圣人复起,岂能使之均平若一哉。”王夫之亦以为,郡县天下法度之根本精神为不平等,限田以均公为目的,断然不能与之相合、勉强行之,且为民害。均田倘行,不免夺人以予人,甚至为聚敛之借口(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页585)。

[9] 《御批纲鉴》(卷97):“吏弊固当惩治,然欲一切铲除之,则已甚矣”。

[10] 《御批纲鉴》卷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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