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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朕省方问俗,亲见民情风土,岁偶不登,闾阎即无所恃,……揆厥所由,实缘有身家者,不能赡养佃户。……夫睦娴任恤,自古为重,利岂专在贫乏,富户均受益焉,……何如有无相资,使农民不肯轻去其乡,即水旱无虞大困。……”[58]

似已超出了前述蠲免的范围,而提倡一般性的减收田租。是年,雍正五年所定“田主苛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也终于修订完成。从此追讨欠租就变成了政府的责任,用斯科特的话来说,目的就是实现国家的“直接统治”。[59]同一时期,民间租佃关系也有所调整,地租实收率不断下降(大约下降了二十个百分点),租佃制度得以修订。[60]

康熙年间黄六鸿曾说,“有司诚能爱民”,应“视四境之土田,如己之庄产,四境之农夫,如己之佣佃”。[61]这种把所有田产、农夫都视为国家之产、国家之佃,以及让政府积极承担更多责任的想法,正是在乾隆初年得到了高度的发挥,并在土地与租佃制度的讨论中得到充分的显现。

清政府对于改变土地制度的主要设想,出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实行。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清人正是通过这一轮讨论,才确立了当时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而不再将其变更。清代的这些制度,——包括土地占有在内的财产私有权,土地的租佃制度,小农的家庭经营,农民选择生产项目和行业的相对自由,某种水平的市场组织和市集活动的存在,——都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对它于无论怎样评价,其作用却是无法抹煞的。正是这些问题,到二十世纪又重新引起了巨大的争论。它在严厉的批判之后,又在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内,随着“农村改革”的发生而一一恢复。因此,在二百年前发生的这场争论,就更值得今人重视。

十、划分社会阶层

十八世纪中国还存在着类似“划分社会阶层”的现象,据法国学者魏丕信(Will)研究,在因灾对纳税人蠲免赋税时,政府规定纳税在五两以上的算作“富户”,一两以下的即为“贫民”,介于二者之间的为“小户”(其他经济上的差别则不考虑)。其中“富户”不予蠲免,“小户”依照受灾损失程度依次减免,“贫民”则全部蠲免。在因灾赈济时,必须优先照顾最贫困者,如果情况允许,再扩展到受灾较轻的那部分人;尽管在中央政府眼里,典型的救灾受益者就是只靠自己劳动维生的农民家庭。乾隆初年,一个制度建立起来,它把人口按照“贫”、“富”的范畴进行划分。大体上是分为几个富民阶层(如极富、次富、稍富)和几个平民阶层(极贫、次贫、稍贫)。有些时候,其划分标准是极为经验性的(如“产微力薄,无担石,或房倾业废,孤寡老弱,鹄面鸠形,朝不谋夕者,是为极贫”;“田虽被灾,盖藏未尽,或有微业可营,尚非急不及待者,是为次贫”),有的则提出了一些量性标准。如“极贫”为:没有任何财产,无手工业、山地等副业收入,租种地少于十五亩(或拥有自耕田地不足十亩),被灾损失达到八九分者,或“赤贫无力,及四贫无告者”;“或系佃民,或田地在十亩以内,又全行被灾,冬春难以存济者,俱应列为次贫”,等等。人们可以看到,是佃户还是小自耕农,这种土地关系的区分在确定农民地位时具有的重要性。虽然这里并没有所谓“社会阶级”的概念,但这种方式仍使人联想到二十世纪土地改革中的分类(至少在表面上看是这样),如贫农、中农、富农等。[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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