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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壬午,《高宗实录》卷9。

[56] 乾隆五年六月戊寅,《高宗实录》卷118。

[57] 乾隆五年闰六月庚子,《高宗实录》卷120。

[58] 乾隆十三年二月甲戌,《高宗实录》卷309;以上参见经君健:“论清代蠲免政策中减租规定的变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1。

[59] 参见《国家的视角》,页,101;当然,与纳贡相对应的税收在中国是早就实现了的。另据研究,在明代十六世纪,赈济灾荒本是由地主负责,见森正夫:“一六—一八世纪にぉけろ荒政と地主佃户关系”,《东洋史研究》第27卷第4号,1969,页69~111。

[60] 参见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

[61] 黄六鸿:“养民四政”,《皇朝经世文编》卷28。

[62] 《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页201-202、80-84、296。上述那些,也许可以称之为以税收作为划分阶级的(唯一)标准,但这也是苏联(1928年)曾经实行过的方法,见金雁:《苏俄现代化与改革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页103。

[63] 如江苏巡抚觉罗雅尔哈善奏:以捐监论之,如一家收谷千石,昔年谷贱不过卖银五六百两,今可赍银千两,捐监两三名,去谷四五百石,余谷仍可卖银五六百两,是贫民食贵徒为富户捐监取赢,富户日利其贵,欲遏之贱不可得也(乾隆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第三分册“仓储项”,档案号1147-013)。

[64] 马戞尔尼使团成员约翰·巴罗(Barrow)在《我看乾隆盛世》中写道:财富在中国不像在其他国家那样受到法律的重视,因而也没有得到同样的保护。在欧洲的政府中,财富几乎在任何场合都可以施展其影响力,使人们百般依赖。在中国,富人不敢承认自己富有,因而财富带来的一切欢愉和快感都丧失殆尽,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页279。

[65] 《圣祖实录》卷213;按:此即乾隆十三年高宗阅《山东通志》所载圣祖“减轻田租”、“赡养佃户”之谕。

[66] 《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页54-60;关于国家、地主、农民三者关系的研究,参见白凯:《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中译本 [67] 如高宗谕,灾荒之时,富户“拥仓庾以自利,固属为富不仁”(乾隆八年五月己酉,《高宗实录》,卷193

[68] 乾隆二年闰九月二十九日高宗谕,《乾隆朝上谕档》第一册,页226。

[69] 有研究表明,在财产纠纷中,富户或债主的权益从未得到充分的保证;如在债务清偿上,往往只归还部分利息或本金即可,参见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知识分子文丛》之一,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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